2017年08月15日 19:47:44 |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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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省公安厅、住建厅和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明确规定,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卢亚 赵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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