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文斌涉嫌短线交易奥普光电股票 被罚10万并警告

2017年07月28日 08:55:22 |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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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7月27日消息,近日,屠文斌涉嫌短线交易奥普光电股票,被立案审查,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屠文斌,男,1971年4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园丁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屠文斌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屠文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5月15日,屠文斌控制“施某庆”账户持有上市公司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股票6,032,527股,占奥普光电总股本的5.03%。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屠文斌控制“施某庆”账户买入奥普光电股票568,055股,成交金额49,957,123.90元;2015年7月1日,屠文斌控制“施某庆”账户卖出奥普光电股票204,250股,成交金额15,343,973.0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证转账记录、电脑查勘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屠文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屠文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屠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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