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被判无期,“徐玉玉案”是否判罚过重|荔枝时评

2017年07月19日 17:18:14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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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史奉楚

  (作者史奉楚,荔枝新闻投稿作者,法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据新华社报道,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19日上午在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获刑15年至3年不等。虽然这属于一审判决,最终量刑尚存在变数,但可以说这是近年来对诈骗类犯罪少有的重刑。这也算是对徐玉玉亲属的最好抚慰,是对潜在电信诈骗分子的有力威慑。对于类似事件,有关部门还应拿出办理徐玉玉案件的态度,严肃查处元凶,同时完善管理机制,全面围剿电信诈骗。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无期徒刑是对诈骗类犯罪最顶格、最严厉的刑事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8月徐玉玉因被电信诈骗心脏骤停不幸离世后,1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或者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重病患者的,将酌情从重处罚。诈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判无期徒刑。其中,虽然诈骗金额未达到50万元但超过40万元,但有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诈骗在校学生,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等情节的,也可判处无期徒刑。

  此事件中,一审法院认定主犯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且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陈文辉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其中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同时还非法获取的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其被顶格判处最严厉刑罚一点也不冤。

  要知道,随着互联网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互联网+”式的电信诈骗越来越猖獗。尤其是老年人、涉事未深的学生等,其本身防范意识就弱,加之对新生事物缺乏过多了解,很容易掉入陷阱且现在的诈骗显然与传统诈骗有所不同,传统诈骗多需要诈骗者与受害人直接接触并当场获取财物,成本较高。“互联网+”背景下的诈骗无疑高明很多,可通过伪基站群发短信,广泛撒网;可通过改号软件或假网站冒充官方;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精准诈骗;可借助网络快速转移财产。

  这充分说明,较之于传统诈骗,“互联网+”式的诈骗成本更低,社会危害性更大,侦破难度更高,追赃及挽回损失的概率更小。很多诈骗还伴随着侵犯个人隐私、扰乱无线电通信秩序、冒用他人身份等违法犯罪,具有衍生危害。试想,连诈骗者面都没见,钱却消失无踪,更会让受害人心惊胆战,日夜难眠。

  因此,判处徐玉玉案主犯无期徒刑,是对受害人的最好抚慰,是对公众朴素正义感的最好回应,是对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并能形成高压态势,斩断“互联网+”下电信诈骗的犯罪链条,铲除滋生电信诈骗的土壤,避免徐玉玉式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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