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打着村规民约的旗号,违法收“人头费”|荔枝时评

2017年07月17日 09:38:30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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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一则北京大兴区榆垡镇求贤村收取流动人口费用的通知在网上流传,称将对该村外来居住人口实行单月收费制,包括大棚每人每月交2000元,门脸饭店每年交5000元,外来居住人口每人每月交2000元等。7月15日,“北京大兴”微博回应:收费系经村代表协商,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相关费用今后应由出租房主主动向村集体交纳,所收费用将用于加装村内供电设施、增加保洁力量等公用事业。

  在公民享有自由迁徙权利、人力资源根据市场机制配置、人口流动加剧的今天,求贤村居然基于“为完成外来居住人口为零的指标”目的,以邻为壑,封闭自守,向外来居住人口征收“人头费”。这般倒行逆施的排外举措,势必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

  虽然在“北京大兴”的微博回应中,该村改口为“相关费用今后应由本村出租房主主动向村集体交纳”云云,但由出租房主向外来居住人口转嫁费用,借助经济杠杆对外来居住人口进行排斥的“司马昭之心”依然是昭然若揭。有在餐馆打工的女士就直言:“太贵了,如果真的实施起来,我就不在这里打工了。”

  据回应称,相关举措是经村民代表协商后一致同意,遵循村民自治章程而制定的。但是,事关出租房主、招用有外来居住人口的店铺以及外来居住人口的切身利益,此中又吸纳了几许当事人的意见,实在是令人存疑。

  抛开这点不谈,单是通知的具体内容,其合法性就值得审视。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知道,在外租房所付费用,包括房租,也包括水电费等公共事业收费。关于前者,房租价格,那是随行就市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的。可是,当该村基于“完成外来居住人口为零的指标”,出手要求出租房主加收费用并向外来居住人口进行转嫁,以经济杠杆来排挤外来居住人口,这已干涉到了出租房屋的经营自主权。外来居住人口嫌贵不来租住了,难道出租房主的房子只能空置?一般又没有本村人要租房居住。其出租房屋租金收益方面的财产损失,谁来埋单?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至于说征收费用为卫生费、水费、治安费、电力设施四方面,众周知,事关基本民生问题,水电费等都属公用事业类收费,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相关物价部门根据其成本来核定的,就是稍有个调整,也得经过专家论证、利益相关各方的听证等程序。而且,《价格法》第19条明文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主要的公用事业类收费,连大兴区政府都没定价权,又遑论求贤村?又凭什么像口含天宪一样,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求贤村莫不是成了独立于各级政府的土围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同样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鉴于求贤村收取外来居住人口“人头费”的通知,抵触于法律,理当无效,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由榆垡镇政府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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