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7月1日起,市区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000元,下限为1770元。缴存企业如因经济效益不佳、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最低缴存比例可由8%调整为5%。调整方案对市民会带来哪些影响?昨天,本报邀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哪些人要调整】
市区所有单位在职职工都要调
《通知》明确,2017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市区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在调整的范围之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处长徐建国说。
徐建国表示,《通知》指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老职工怎么调】
缴存比例 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通知》要求,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同一单位须执行一个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这个缴存比例并没有发生变化。”徐建国说。
去年开始,我市实施相关政策,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这次将依然延续。《通知》再次明确,缴存企业如因经济效益不佳,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符合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最低缴存比例可由8%调整为5%;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这个政策的延续,主要还是为了减轻一些经济效益不佳、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的负担。”徐建国表示,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也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审计报告等,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最低缴存比例才可由8%调整为5%。
缴存标准 最低283.2元最高4320元
《通知》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770元,最高不超过18000元。
“月工资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底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的,并非说每一年月缴存基数都会发生变化。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与2015年相比暂时还没有变化,因此,月缴存基数也没有调整变化。”徐建国说。
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770元,最高不超过18000元。记者计算发现,正常情况下(不考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况),按照调整方案,扬州市区的最低月缴存公积金为1770元×8%×2=283.2元,最高月缴存公积金为18000元×12%×2=4320元。
徐建国表示,1770元只是“托底”的最低标准,实际上,职工缴存公积金要按照本人2016年度月实际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来核定,比如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5000元,月缴存基数就要按照5000元来计算。18000元则是“上限”,也就是说,即便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2万元,但月缴存基数也不能超过18000元。
【“新人”怎么算】
新参加工作以第二月工资为基数
《通知》指出,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记者发现,与往年相比,今年《通知》新增加了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这两类职工的缴存公积金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通知》明确,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比如,一名今年刚刚参加工作的职工,第二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那么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就按照3000元计算。如果该职工所在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那么该职工月缴存公积金为3000元×12%×2=720元。
【特别提醒】
少缴部分调整时应一次性补缴
《通知》明确,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并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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