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猥亵男学生?重罪轻判是对孩子的伤害|荔枝时评

2017年06月01日 16:43:20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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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又到“六一”儿童节。满地撒欢的孩子们,脸上洋溢着灿烂的笑容,享受着属于自己的欢乐。但昨天的一则新闻为这个节日增加了几分沉重。

  5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尤为恶劣: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男女之间有爱情,实乃天性使然。但儿童与成年人,显然应有所区别。具体到此案,一个是30岁的离婚老师,一个是还不满14岁的学生,两人的这种关系,恐怕还很难称作是“爱情”。况且,保持这种不正常的关系,对于发育尚未成熟的孩子来说,也是一种从身体到心理上的极大损害。孩子的判断力还比较低,这其中是否有引诱或胁迫的成分?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他们又将如何面对之前的这段关系,又如何走好今后的人生路?一旦消息泄露,他们还能不能在原来的环境,继续自己的学业?对于一个孩子来说,这一个个的现实问题,其实都很沉重。

  不可否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构建,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说,对于这位女教师的处理。根据刑法,一般情况下,强奸罪只适用男性对女性(当然,女性也能成为共犯),是以在本案中,对她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兜底”论处,而对应的刑罚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对强奸罪的重罚,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更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的定罪量刑中,法定幅度还可能再打一些“折扣”。比如,在这起案件中,这位女老师竟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没有前科、自愿认罪等,又成为法庭的酌定情节,如此一来,本应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等到了最后,就成了3年有期徒刑。

  翻看近年来的新闻报道,对于猥亵儿童犯罪,多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甚至还有的“刑”转“行”,以一般的行政处罚行为,代替了刑事处罚。之前,某大学生借补课之机,猥亵的11岁女孩,即被判刑6个月。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面对过轻的判罚,在难言之隐之外,又会心生多少不平和羞愤?

  事实上,以该行为的性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从实质上看,并不亚于一般强奸行为,但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却远低于前者。从刑罚的经济学考量,如果犯罪的综合成本过低,这种孱弱的儿童保护,无异于对不法分子的纵容,而受伤害的,只能是未成年的孩子。据统计,近3年间,便有教师被判猥亵儿童罪案件31起,涉及128名儿童。

  环顾全球,严厉打击针对儿童性犯罪,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在美国、德国等国家,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韩国作为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针对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可达到50年。

  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种“首要考虑”,显然不是停留在口号上的。从立法、司法、执法等诸多方面,都应贯彻“最大利益原则”,让儿童保护真正过硬起来,也为这个属于儿童的节日增添一抹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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