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预防处理医疗纠纷

2017年03月28日 18:58:54 |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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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之前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条例(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修改稿更加突出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双方的权益。

  【明确责任义务 保护医患双方利益】

  减少医疗纠纷,重在预防。草案修改稿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尊重医务人员等多个方面对医疗纠纷预防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和细化。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委员邵伟明:“在修改的过程当中,我们增加了很多内容,包括医疗资源的投入、包括医院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尽的责任和职责,这些都是为了在医疗纠纷的发生初期,能够化解医疗纠纷。”

  【加大"医闹"打击力度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发生了医疗纠纷如何处理?草案修改稿完善了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和处理机制,细化了公安机关的具体处置措施,对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并对公安机关接警后的处置措施分项做了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对"医闹"行为的打击力度。草案修改稿还根据现实情况,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程序、规范作了进一步明确。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孔繁芝:“对于我们医患双方有一些沟通不太到位的问题上及时去沟通,而且调解让患者更好地去了解医疗机构的操作。人民调解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是能起到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我省在全国率先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框架】

  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草案修改稿在上位法未作规定,针对性不强,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情况下,从实际需要出发,用9个条文在全国率先构建了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框架。通过立法对省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委员邵伟明:“我们在条例(草案)当中明确,患方你选择鉴定机构,不一定选择当地的,也可以异地选择,另外以前规定的设区市进行首次鉴定,你不服还可以到省一级进行再次鉴定,这个我们现在取消了,鉴定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些都是属于一种制度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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