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着的车“撞”死人,究竟该不该赔?|荔枝时评

2017年03月17日 10:00:36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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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近江苏江阴市的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水泥场上的车居然“撞”死了人,他因此也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巨额赔偿。因他在保险公司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日前江阴市法院最终作出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10万余元的判决。尽管如此,陈先生还是倍觉委屈。  

  事件起因是撞车者朱某醉驾电瓶车夜行陈先生的车后重伤不治死亡,交警也认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应承担全部责任;陈先生却还要倒贴10万余元,这判决实在没道理。也幸好他购买了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否则这10万余元巨额赔偿就得他自己扛,这不成飞来横祸,冤大了嘛!  

  江阴市法院的判赔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对机动车一方采用的是无过错赔付原则: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损害了,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哪怕半点过错都没有,也得承担上限10%的赔付责任。这是基于风险控制理论: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转的机械装置,具有一定风险性,在上路行驶过程中,会对其他通行者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故而机动车驾驶人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因机动车驾驶人是能通过高度注意尽量控制风险、减少风险的,那么,一旦出事,就要承担相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更高的责任,除非是遇到有人故意碰瓷或自杀等极端情形。这本身并无问题。  

  但该条款适用于陈先生的案例吗?或者说,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水泥场上的车“撞”死人,能算得上交通事故吗?所谓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而道路,则又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和公众通行的场所诸如广场、公共停车场。但是,陈先生的车可是停在自家门口水泥场上,与村道也保持着五六十厘米的距离,包括法官现场勘察时也确认了这点,那么,就不属公共场所,不属道路,而是在非请莫入的私人场域;同时陈先生的车也没发动运行,而是处于静止状态,并不因其为机械装置而会对水泥场外村道上的任何第三方构成安全威胁。所以,这起事件并不应定性为交通事故,陈先生也不成其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参与方。  

  倒是朱某骑电瓶车夜行本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偏偏醉驾,歪歪斜斜驶出村道撞进人家门前水泥场撞上停放在那的车,这和撞树、撞电线杆、撞墙并无分别。要是撞树撞死、撞电线杆撞死,撞墙撞死不用任何人赔偿,撞停放在私人场域的车撞死就得连累人钱财遭殃,又怎么说的过去?  

  固然,朱某因其醉驾过失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实属不幸,但无论如何,咎由自取的事,又怎能再让无辜者为之埋单?陈先生这究竟是买来辆车,还是买来颗地雷?要是可以无限扩大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葫芦僧判断葫芦案”,那以后谁还敢买车?停放在自家门前水泥场上都不安全,随时可能有巨额赔偿砸过来,难不成还要把车锁进保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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