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泰州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公布 制售有毒有害食盐7人获刑

2017年03月15日 14:34:26 |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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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装标签标注不实,首饰加工偷梁换柱,赠品质量低劣……昨天,市工商局公布2016年我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

  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盐案

  【基本案情】2008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从犯罪嫌疑人姜某处购买工业精制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在北京大兴区组织分包装成500g袋装中盐加碘盐、1000g袋装中盐精制盐、400g袋装深井碘盐,并在深夜转运给不法批发商,由这些批发商在北京丽泽桥汽车站通过长途客车以蚂蚁搬家的方式销往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等7省市,累计销售假劣食盐2万余吨,案值金额2000余万元。后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800万元。

  【专家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团伙案,被告团伙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包装后充当食品销售,社会危害极大,且数量巨大。执法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迅速反应,克服重重困难,一举侦破此案,充分彰显了执法为民的信心和决心。

  【消费提示】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个体消费者应选择有信誉的个体工商户或超市购买食盐,以防购买假冒伪劣食盐,损害身体健康。

  案例二

  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靖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份从互联网下载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并保存在电脑中备用。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印有“乙方在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不符合双方约定材料等欺诈行为的,乙方应当以材料价款的一倍给予甲方赔偿”的内容。2016年3月17日,当事人使用该合同文本与消费者朱某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7月4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内容,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这是一起由合同格式条款引起的案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消费提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特别大宗消费,消费者要严防被忽悠。

  案例三

  服装标签不实标注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5日,海陵区市民王先生实名投诉市区某商场某服饰专柜对外销售的一款休闲服标签标注内胆为獭兔毛,但经检测发现该内胆所用材料是普通兔毛而非獭兔毛,并提供了检验报告。经查,该专柜购进的当批服装共5件,销售价格1780元/件,服装合格证标签标注“内胆:獭兔毛”,实际内胆主要材质为普通兔毛。至案发时止,涉案服装已对外销售3件,剩余2件由商场自行退货。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商场通过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达到销售目的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7800元罚款。已售出的3件,经消费者、商场、服装厂家三方到场调解,明确由商场负责退款,服装厂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10000元。

  【专家点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非常明确,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追究讲得很清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就经营者向消费者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行为也有明确规定。

  【消费提示】购买服装鞋帽类商品,一要看标识是否齐全,二要闻是否有异味,三穿着前应先下水洗涤。在购买服装时,要注重产品的质量,不要迷信进口产品和品牌,购买前要仔细检查商品质量,购买后要注意保管好购物发票、小票等购物凭证,为日后出现质量问题维护权益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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