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买房赢宝马”,房产公司有奖销售违规;投资理财类广告杜撰企业的获利“事迹”,骗取投资人信任;宣传蚕丝被对风湿患者有益,产品推广会坑骗老年人……昨天,市工商局公布了去年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案例,涉及广告虚假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案例一
油品销售标注引人误解
【案情简介】
在开展省工商局部署的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中,丹徒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某加油站涉嫌“以引人误解的商品标准”销售0号普通柴油。经调查,该加油站因管理混乱,将0号普通柴油加入到标记为0号车用柴油(国V)的6号油罐中进行销售。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54.16元,并处违法所得两倍即人民币37708.32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车用柴油与普通柴油有着根本区别,不得随意混淆,经营者在销售中应当明示和告知消费者所销售油品的说明、标准等。所以,当事人既不应当在车用柴油中混加普通柴油,更不应当销售与标注的名称、牌号和等级不符的油品,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
案例二
医药公司网销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
消费者崔某、孟某拨打12315投诉反映,在我市某医药公司位于天猫商城的旗舰店购买了缩阴球2个,天猫商城的该店铺宣传该商品可以加速产后恢复、预防和治疗尿失禁、控制和预防痔疾等功能,但消费者收到货以后,并未发现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批文,只是普通的国产情趣用品,并没有其宣传的效果。经调查,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普通按摩器材,却宣传其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来促进其产品销售的行为,属于虚假广告宣传,会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当事人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不能使用“治疗”这个词,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案例三
房产公司有奖销售违规
【案情简介】
群众来电举报,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举办“买房赢宝马”的有奖销售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经调查,当事人为促进销售其开发的房产项目,策划举办了“买房赢宝马”的营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宝马轿车15年使用权。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当事人以价值242600元宝马汽车使用权作为高额奖励来促进其房产销售的行为,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
案例四
超市销售不合格拉杆箱
【案情简介】
多名消费者对市区某超市销售的拉杆箱质量产生疑问,拨打12315投诉。经市工商局抽检,6个批次中有5个批次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箱包4只,没收违法所得2319.1元,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即15653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此次抽检发现,拉杆箱的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振荡冲击性能缝合强度和标识等,振荡冲击性能不合格,不仅背提包、箱包无法正常使用,还会存在一定的财产安全隐患。
案例五
理财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案情简介】
市民的举报反映,南京某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在其宣传单及其网站等处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经调查,投资理财类广告杜撰企业的获利“事迹”,以此骗取投资人信任,以高额的投资回报预期吸引眼球,宣称“保本保收益”,却未将其中附带的条件一并明示,属于典型误导性质的虚假广告。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评析】
《广告法》明确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均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投资者要理性投资,告诫相关企业应当守法经营。
案例六
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
【案情简介】
消费者邹先生投诉我市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一级糖霜、可可粉、天然椰蓉食品标签宣传了保健功能。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6.5元,罚款802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当事人未能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明确或暗示该食品具有治疗、保健功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案例七
产品推广会坑骗老年人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民警配合,依法对在镇江新区某大酒店内组织的新产品推广会活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夏某涉嫌针对老年人推广的家纺产品作虚假宣传,如“蚕丝被对风湿、关节炎、肩周炎等患者尤为有益”,但生产厂家在其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广告展牌上描述的产品性能、功能。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责令夏某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以夸大疗效、强调治疗作用等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的消费投诉举报成为新热点。不少老年消费群体对保健品概念、功效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判断,商家抓住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通过对商品功效虚假宣传,诱使老年人以高价购买。
案例八
供水公司涉嫌滥收费用
【案情简介】
根据12315投诉举报,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供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收取部分用户水费违约金,涉嫌滥收费用。经调查,该公司滥收用户水费违约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80000元。
【案例评析】
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是关乎人们生产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保姆型”经营者,多数是由大型国企或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投资经营,因此很有可能存在借助垄断地位变相提高收费、搭车销售、强买强卖等侵害权益的行为。
案例九
销售冒牌运动鞋被查处
【案情简介】
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商家销售假冒运动鞋。当事人销售的“new balance”牌运动鞋经北京希麦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美国)产品,违反了《商标法》。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没收侵犯“new balance”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507双并处罚款25000元。
【案例评析】
注册商标是商标所有权人经过法定程序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一类商品或者服务上具有显著的区别,是能给商标所有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成果。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作出了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例十
侵犯注册商标误导销售
【案情简介】
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接到消费者的举报,反映市区学府路上的某经营者在门面牌匾、灯箱广告以及价目表上使用“周记黑鸭”字样,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鸭制品是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同一产品。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作出了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在店面牌匾、灯箱广告及其价目表上使用的“周记黑鸭”与“周黑鸭”构成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鸭制品为商标所有人生产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红生 施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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