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全省支持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03月06日 16:45:47 | 来源:江苏省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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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沃尔沃汽车销售涉嫌欺诈案

  原告方:李先生

  被告方:泰州富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5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泰州富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购买沃尔沃汽车S60一辆,交易价格为275000元。2016年1月31日消费者在洗车时经专业人士提醒后发现车右后叶子板有明显的补漆的接缝,怀疑该车是处理车辆,不是新车。李先生立即找富豪公司交涉,但该店销售经理称这不是补漆,是出厂自带的纹理。因多次与该店交涉未果,维权无望,消费者投诉至泰州市消协,请求调解。泰州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刻约请汽车专业维权志愿者对消费者所反映的汽车质量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检测专业断定该车右后叶子板做过油漆,而原厂新车并不会存在上述问题,且非专业人士一般难以发觉。根据检测结果,消协组织工作人员和维权专家一起至纠纷发生方富豪公司进行现场调解,详述消协专业意见,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但富豪公司只答应送两次保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退一赔三要求,富豪公司不予理睬,拒绝调解。2016年2月中旬,在消协支持下,消费者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消费者依据专业人员的检测明确指出被告销售的汽车存在瑕疵,但被告无法举证其销售的沃尔沃S60交付消费者之前没有做过油漆,故依法认定该车存在质量瑕疵并非全新车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富豪公司明知该辆在售车的实际情况,包括存在油漆修补的瑕疵,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向消费者表明此瑕疵,可以认定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以全新车的价格与消费者订立车辆买卖合同,而消费者因相信富豪公司的承诺,认为此车为新车,并发生了交易。由此可以认定富豪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并赔偿消费者三倍价款。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充分认定了消协专家意见,判定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退还消费者购车款226900元(折旧后市场价格),并支付赔偿价款825000元。

  案例二:

  网购高档羊绒裤袜虚假宣传案

  原告方:张女士

  被告方:上海涵悠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消费者张女士在天猫商店上海涵悠贸易有限公司丝黛莉雅涵悠专卖店)购买该品牌羊绒裤袜35件用于赠送亲友,产品销售网页宣称面料材质、舒适度:“羊绒85%、氨纶3%、聚酯纤维12%,顶级羊绒,细腻柔软亲肤感极佳。”后朋友告知,上述产品存在虚假标称。经咨询检测机构得知,面料中的羊绒在这样的成分组合中根本不能实现。消费者认为卖家以低劣面料充当高档面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故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吴中区法院受理后,江苏省消费维权专家团成员、吴中区消保委副主任秦雪明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此案审理。

  ■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涉案产品未标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成分及含量、执行标准、安全类别、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而在宣传网页上以“顶级羊绒”标注自己的产品,消费者以虚假宣传的方式,将假冒伪劣商品冒充高档羊绒裤袜,目的是为了促成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退一赔三。

  ■审理情况: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退还消费者货款36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9180元,共计人民币12240元。

  案例三:

  销售二手泡水汽车案

  原告方:黄女士

  被告方:常州市瑞通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常州市消费者黄女士在中吴大道中凉亭附近的常州市瑞通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花费17.5万元买了一辆精品二手迈腾汽车,之后汽车频频发生熄火的情况.经4S店检修,工作人员判断此车为泡水车,且泡水已过方向盘以上。根据购车协议,经销商曾标明,该车没有泡过水,如有异常,顾客可以退车。黄女士认为这辆车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应退车。但与经销商协商时,对方却只同意回收,并且最多只能退10万元给消费者。于是消费者委托常州市消协律师团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其提起诉讼,要求退车,并求助消协,对车辆进行检测。常州市消协接到诉求后,从汽车维修专家团中派出三名专家免费对汽车提供专业检测鉴定。经检测,专家认为汽车保险丝盒和四个门的接线上里面都有铜绿,且在同一面上(如果单独进水,不会在面上和点上都有铜绿,都有进水的痕迹,而且还在同一高度上),由此认定这是一辆泡水汽车。

  ■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经4S店及专家检测,该车泡水痕迹明显,为泡水车无疑。经销商在出售此车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汽车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该车为泡水车,不符合卖家承诺的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车。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消费者退车的诉讼请求,但被告提出上诉。消费者将消协专家组检测结果作为证据提交了二审法庭,目前此案正在二审程序中。

  案例四:

  预付式美容卡消费纠纷案

  原告方:刘女士

  被告方:江苏秀江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南京消费刘女士在江苏秀江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江南”)办理美容充值卡、2016年5月,消费者被诊断脑部胶质瘤,无法做任何美容项目,故向“秀江南”申请退还卡内余额5万余元。但“秀江南”以2016年初将旗下两家美容院及美容业务转让给南京小蛮腰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蛮腰”),所有美容服务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办理退卡。随后消费者到“小蛮腰”了解,“小蛮腰”只同意继续提供服务,若要退款建议原告继续找“秀江南”索要。消费者经多次协商无果,投诉至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省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刻联系“秀江南”核实情况,对方承认此实事,但坚称与“小蛮腰”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注明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其无法为消费者办理退款。经过多次调解无效,省消协委托省公益维权律师团律师代理此案,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等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消费者与“秀江南”公司存在消费合同关系,“秀江南”作为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在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后退款的义务。“秀江南”将美容业务转让给“小蛮腰”,实质是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刘女士同意,对刘女士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秀江南”有义务在刘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后返还未消费款项。即使“秀江南”已将刘女士的相关款项交付“小蛮腰”,也属于双方合同转让争议问题,不应影响到消费者的权利。

  ■审理情况:

  目前此案正在一审程序中,“秀江南”申请追加南京“小蛮腰”美容有限公司为被告。

  案例五:

            长安铃木4S店汽车合格证扣押案

  原告方:方先生等

  ■被告方: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初,陆续有十几个车主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向淮安市淮阴区消协投诉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铃木4S店)扣押车主汽车合格证。区消协经调查,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通过上门、打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老板刘某取得联系,无法进行调解,但通过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公司运营困难,老板正在做贷款,部分员工工资被拖欠。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消协委托律师团成员单位律师为车主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建议车主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车主表示认可。随后部分车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汽车合格证是汽车上户时必备的证件,只有具有合格证的汽车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装备质量及有关标准的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交付合格证是经销商在汽车销售中必须履行的过程,本案中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理扣押汽车合格证,导致汽车无法上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情况:

  淮阴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庭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车主汽车合格证。

  案例六:

  房屋质量纠纷案

  原告方:王先生

  被告方: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消费者王先生购买了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房屋。入住后,消费者发现家中因为墙脚手洞没有堵塞好及外墙裂缝等原因,导致雨季墙体、房门、衣橱木地板等变霉。经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王先生投诉至盐城市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射阳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到现场核实情况,确认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属实。随后,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开发商,告知消费者投诉情况及诉求,但开发商拒不接受调解。2016年7月7日,射阳县消协终止调解,并支持消费者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本案中,消费者2012年购买房屋,随后发现外墙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由此造成的损失。

  ■审理情况:

  2016年7月8日射阳县法院受理本案,庭审前人民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射阳县消协进行调解,并派工作人员前往消协一起展开庭前调解。最终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法院与消协的敦促下,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4700元。

  案例七:

           销售车库面积不足赔偿案     

  原告方:孙先生

  被告方:宝应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消费者孙先生至宝应县消协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1月27日向宝应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新城壹品5幢304号商品房及5幢33号车库。2014年10月交付后,消费者发现车库与实际面积不符,合同中表明面积为9.25㎡,实际测算面积为5.25,比合同约定短少4。事后,消费者与开发商联系,但开发商只同意退还短少面积的车库款,但消费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消费者遂向宝应县消协投诉。接诉后,经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车库面积有误的情况基本属实,开发商也承认存在面积误差。但开发商认为这是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只同意调换车库或退还少面积的款项。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据此,宝应县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孙先生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双方购买车库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而交易后车库实际存在误差,则开发商应依法将多收价款返还消费者。

  ■审理情况:

  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宝应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车库短少3%以内部分原价返还,超过3%部分双倍返还消费者,共计返还消费者购房款29345.5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由宝应嘉华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消费者4 面积差价,计人民币15200元。   

  案例八:

  销售真皮座椅涉嫌欺诈案

  原告方:黄先生

  被告方:常州市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常州市新北区消协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在新北区奥迪4s店购买Q5轿车一辆,加装的真皮座套价值8800元,但发现座套并非是全真皮的,要求退一赔三。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奥迪4S店为消费者加装的“真皮座套”确实只有座垫和靠背部位是真皮的,其它部分是仿皮的。奥迪4S店称,现在基本所有汽车真皮座椅都只有座垫和靠背部位是真皮的,这是行业规则。但消费者认为4S店销售的“真皮座套”价格高昂,且购买时已经询问是否是是全真皮,并让销售人员在收据上注明了“真皮”、“全皮”, 但最终并不是全部真皮制品,这是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退一赔三。经过消协多轮调解,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常州市新北区消协遂委托新北消协律师团成员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4S店销售“真皮座套”未能准确无误地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真实情况,还提供错误信息,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误导消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奥迪4s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审理情况:

  2016年12月15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事实部分法庭予以认可。最后法官当庭进行了调解,奥迪4S店原座套不予收回,并且一次性补偿消费者黄某15000元,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九:

  网购商品质量不合格案

  原告方:方先生

  ■被告方:邢海朋、陈丹丹、陈勇、朱莹莹、柴晓萌

  ■案情简介:

  消费者方先生于2016年3月、7月、8月,分别在淘宝网5家店购得优唯家灭蚊灯3台(分别在3家购得)、什锦枣夹核桃一袋、包装熏鱼一袋。收到货后发现优唯家灭蚊灯为三无产品;什锦枣夹核桃的生产厂家为虚假注册且该产品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熏鱼宣传网页上标注500克实际为287克,涉嫌短斤少两。消费者分别与5家卖家进行交涉,要求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对方只同意退款,消费者遂起诉到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4日,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收到浦口区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要求市消协配合其对该起诉给出意见。

  ■案例分析:

  包装鱼:经营者在宣传网页上标明500克,实际称重287克,被告的行为属于短斤少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涉嫌购成欺诈。

  什锦枣: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查询系统无法查到经销商“郑州市春华秋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相关登记信息,为虚假企业。该商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灭蚊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该产品无中文标识,无产名产址,属于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审理情况

  目前此案正在一审程序中

  案例十:

  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未告知真实车况案

  ■原告方:朱先生

  ■被告方:镇江君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消费者朱先生向镇江市消协投诉,反映其于2016年1月31号向镇江君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爵”)全额付款购买了进口大切诺基3.6豪华导航版车。2016年2月1号,朱先生前去提车,看到车的出厂日期和报检单位等信息后,对车辆来源产生了疑惑。他随后拨打了克莱斯勒官方的售后服务电话,报上车架号之后,克莱斯勒4006500118售后热线很明确地告诉他,这辆车在天津港爆炸的时候,是停在天津港处。

  根据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布的一份“关于天津港受影响车辆处理方法的沟通函”,对于朱先生所购买的这类车,厂家明确表明:消费者在进店看车时,经销商会出具《重要提示》、《品质证明书》,明确告知消费者该车辆的相关信息。但朱先生表示,从看车到完成购买,“君爵”作为克莱斯勒镇江地区的经销商,自始至终都没有明确出示这辆车的相关信息。克莱斯勒官方表示,该批车辆实施彻底的清洗、抛光和清洁(外部及内部)、更换发动机空气滤清器及空调滤清器,并进行全面功能性检测,达到厂家的全新车辆质量标准,并且不存在危害健康的风险。该批车辆享受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官方提供的全新车辆质保服务。消协对“君爵”工作人员询问符合全新标准的车是否为全新车时,商家承认两者确实存在差别。随后市消协走访了新区法院丁卯法庭,并积极采取诉调对接方式处理此案。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限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君爵”在提供销售服务时,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此车辆是天津港外围车,隐瞒了真实信息,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情况

  目前此案正在一审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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