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信网(记者 许立婷)大智慧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近日首次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揭露日的认定、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原告损失与大智慧虚增利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诸多方面展开激烈交锋。经大众证券报“大众维权易”栏目律师团队统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大智慧索赔案件近千件,涉及金额已逾1.79亿元。
揭露日之争
据投资者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介绍,整个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本次开庭的被告为大智慧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共涉及17位投资者,涉及金额207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主张的揭露日均不相同。投资者方面主张的揭露日为2015年5月1日,大智慧方面主张的揭露日为2015年1月23日,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方面主张的揭露日则为2016年7月27日。
“大智慧主张2015年1月23日发布的《整改公告》对2013年年报造假构成了揭露。但是从内容上看,《整改公告》未对2013年财务数据不实作出任何提示;从效果看,2015年1月23日后,大智慧股价不仅未下跌反而大幅上涨,这些都足以说明《整改公告》绝不是对虚假陈述的揭露。”王智斌说,“预计法庭支持大智慧主张的可能性不大”。对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主张的揭露日,王智斌认为,2016年7月27日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日,该日是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确定日而不是揭露日,立信方面混淆了基本概念,法院支持大智慧或者立信方面主张的可能性并不大。
王智斌还表示,虽然法律上不认可立信方面主张的揭露日,但如果立信主张的揭露日得以成立,那将意味着有更多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索赔金额也将远比现在高得多。“立信方面实际上是在扩大大智慧承担责任的范围,而大智慧方面庭审中还一度认可立信的主张。”王智斌笑言,“如果立信的主张成立,对投资者并不是坏事。”
激辩系统风险
对于投资者损失是否与系统风险有关,大智慧及立信方面均提交了数份证据,试图证明投资者损失是股灾造成的,投资者方面则对此予以了反驳。
投资者代理律师认为,股灾发生在2015年6月份之后,而根据法律规定计算投资者损失的基准日是2015年5月27日,截止到该日,大盘整体仍然是上涨的,投资者在此之前产生的损失是虚假陈述造成的,索赔额中并不包括股灾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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