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自驾回乡撞死人两好友反目 法院判决各赔35万元

2017年02月07日 11:18:13 | 来源:南通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春节期间,在外游子为了方便走亲访友,都会选择自驾或与亲友轮流驾车回家。但这一路上,若出了事故,往往会造成双方矛盾。雪某、赛某原本是一对好友,2016年春节前夕,雪华邀请赛华一起驾车从成都回家。没想到,赛华驾车时不幸将吴某撞死,一对好友为赔偿反目。2月4日,记者获悉,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两人对受害人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分别赔偿40%,相互负连带责任。

  好友相约共同驾车回家

  车祸致人死亡好友反目

  被告雪某、赛某是在成都创业的海门老乡,素来关系不错。

  2016年春节前夕,赛某提前购买了飞机票准备回家过年,但雪某打算自驾“奥迪”越野车回家,方便走亲访友。但考虑到2000多公里的车程,他力邀赛某同行,路上也有个伴。于是,赛某退掉机票。2016年1月24日,两人从成都出发,轮流开车。

  次日中午,两人到达上海。雪某因探望沪上亲友而留宿上海,“奥迪”由赛某独自开回海门。从成都出发时,雪某的朋友艾某曾托付其将一条地毯送至家中。回海门后,赛某驾车将地毯转交到艾某家后,返程还车。没想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驾驶员吴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赛某承担主要责任。

  遗憾的是,“奥迪”仅投保了交强险,未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吴某亲属的损失,除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限额12万元,尚需侵权人赔偿将近70万元。

  雪某认为,两人抵沪后,自己将车借用给赛某,而赛某依法持有驾驶执照,因此,应当由赛某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但赛某认为,自己是帮雪某将车开回家,双方不是车辆借用关系,应由雪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赔偿问题,一对好友由此反目。

  借用关系还是义务帮工

  双方各执一词相互推诿

  事后,吴某家人将保险公司、雪某、赛某一起告上法庭,认为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保险公司、雪某、赛某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

  赛某认为,自己为雪某提供劳务,无任何报酬,双方间是义务帮工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在赛某帮助雪某转交地毯、帮其拿取鱼干、驾车回海门途中,送地毯亦是受雪某指派,应视作义务帮工的一部分,应由雪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成都,赛某本已订购机票,受邀后退票,才与雪某轮流驾车至上海,客观上存在退票损失,不存在贪图便利的意图,不存在赛某向雪某借用车辆的情况。自上海返回海门,也是雪某主动让赛某驾驶涉案车辆的,而非赛某主动借车。

  雪某则认为,两人从成都至上海是互助行为,自上海返回,是赛某贪图方便借用车辆。且事故发生前,赛某曾私用涉案车辆,双方是借用关系。“即使构成义务帮工,也止于到达艾某家前,还车不属于义务帮工。”雪某认为在从上海到还车过程中不存在受益,艾某是直接受益人,应当追加艾某为第三人。

  还车属义务帮工的延续

  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人之间究竟系车辆借用关系,还是义务帮工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成都到上海,赛某属于义务帮工。赛某返回海门后驾“奥迪”将地毯交付艾某,属继续为雪某提供劳务。得知雪某从上海回海门后,驾“奥迪”将车内鱼干交还雪某,属义务帮工行为的延续。

  据此,海门法院酌定,就受害人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雪某、赛某分别承担4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亲属12万元,雪某、赛某分别赔偿345678.6元,相互负连带责任,赛某已付的7万元予以扣除。同时,赛某因犯有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2月被海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民事、刑事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赛某已自觉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鲁建春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