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卧病在床 翁婿对簿公堂

2017年01月09日 20:03:22 |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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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葳 张晋宁)南京溧水的魏先生和张女士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结婚二十多年了,有一个儿子。然而不幸的是:2013年3月,张女士遭遇严重车祸,导致重型颅脑损伤,从此卧病在床。张女士的父母说:从那时起女婿就开始对女儿不闻不问,几年下来,老俩口对女婿魏先生的积怨越来越深,直至2016年6月份,张老先生以女儿的名义将女婿魏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女婿和女儿离婚,并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1月30日,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现场,张女士的父母表示:一开始,女婿对女儿还算体贴;但随着女儿病情的恶化,女婿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然而,女婿魏先生对岳父岳母的指责完全不能接受。

  昔日关系和睦的翁婿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一步?事实的真相究竟是什么?2016年12月29号,记者在溧水中医院见到了病床上的张女士和她的父母。张女士的父亲告诉记者,2013年4月,在宿迁某医院治疗时,女婿为了和肇事司机打赔偿官司,竟然要求医生把女儿的心脑输液给停了。

  张老先生表示,自打2014年9月起,女婿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医疗费用,甚至将肇事司机支付的赔偿款据为己有。2014年12月,由于实在没钱继续为女儿治疗,老两口找到女婿,希望他将女儿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安置房过户给他们,用于支付女儿的医药费,女婿魏先生同意了。2015年初,张女士因病情恶化住进了溧水中医院,这一住就住到了现在。张老先生称,自打那时起,女婿一个月只来医院一次,每次来也只待10分钟不到。

  为了讨要女儿后续治疗的医药费,张老先生以女儿的名义,将女婿魏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家庭财产。2016年11月30日,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魏先生辩称,自己一直竭尽所能照顾妻子,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底,他一直请假在家照料,没有经济来源。2014年3月,他找到了工作,因而不能常常去陪伴妻子。但只要去探望,都会带上妻子爱吃的东西,可每次岳父都不让他接近妻子。

  魏先生说,为了筹集医药费他已经倾其所有,并欠下了3万多元的外债,还要供孩子读大学,而且已经过户一套房子给岳父母了,自己无力也无须再承担治疗费用。事实上,早在2014年魏先生就提出过离婚,但当时岳父岳母坚决不同意,法律也不支持。如今,岳父母却主动要求他们夫妻俩离婚,就是为了分割2016年6月他刚分得的两套拆迁安置房。

  岳父、岳母指责女婿没有尽到照顾女儿的责任;女婿又指责岳父、岳母觊觎他的房产。为了妥善化解矛盾,南京溧水法院首次启动了家事调查程序。家事调查员走访社区和医院了解到,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魏先生在医院和家中都尽到了照料妻子的义务。那么,这个调查结果会对本案的判决产生什么影响呢?

  本案中较为特殊的一点是,原告张女士由于颅脑损伤,已经被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表达自己的感情。该如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呢?

  由于原告张女士无法表达自己的感情,只能从被告是否尽到照顾义务,是否存在侵吞财产行为,来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法院调查后认定,原告张女士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合计34.5万元,自原告2013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至今,共花费医疗费约59万元,被告将所有赔偿款及夫妻原有存款都用来支付医药费,而且还欠下外债,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将赔偿款据为己有的情况。同时,被告曾请假在家照顾妻子长达一年之久,并为原告缴纳了相关的保险费,可以说是承担起了抚养义务,不存在遗弃行为。据此,2016年12月19日,溧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外,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代为提起诉讼。而在本案中,原告张女士的父亲并未事先变更监护人程序,他是否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呢?(上字幕版)

  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无论是健康还是病痛,都应该相伴前行。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魏先生能继续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更要对岳父岳母的付出心存感激,双方互相理解,共同承担起照顾张女士的义务。江苏城市频道为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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