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被负债!“第24条婚规”不该把夫妻“打包”|荔枝时评

2017年01月03日 15:40:58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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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女子离婚6年突然银行存款被扣空,查询后才得知是法院强制执行,用于还其前夫多年前欠款。2000年去深圳打工到2011年回武汉和前夫离婚,这期间我俩就处于分居状态,我根本不知道他在武汉干嘛,更不知道他借钱的事。日前,独自在深圳市打拼的王娟(化名)说。

  此案再次把24条婚规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4条婚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基本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防范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把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出现。 

  但这一法条却将债务人配偶的权利置于危若累卵的境地。一种情况是,夫妻中一方与第三方串谋设局,伪造债务债权关系,通过虚假诉讼侵害配偶权益,配偶很容易哑巴吃黄连。第二种情况是,债务是真实的,但却是因夫妻一方的不负责任所导致,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却要为此不明不白的背负巨债。比如几天前的一则报道:广西桂平市一女教师借债逾千万元后坠楼身亡,给丈夫留下一大摊债务。那么,这些“被负债”的配偶真的就只能一辈子活在还债的阴影中了吗?

  可是,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如果要求配偶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那么不是应该由债权人来举证吗?应该由债权人证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才可以要求配偶一起偿还吧?像新闻报道中的王娟这样,分居多年、离婚6年却还要替前夫还债,债权人的利益是得到保障了,可是她的个人权益谁来保护呢?

  24条婚规表面看是基于婚内财产共有制,但是本质上却是把夫妻或者说家庭“打包”处理了。在传统社会,本无个人权利一说,那是以家庭、家族为基本单元的,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之类,本就稀松平常。比如在余华的小说《活着》开头部分,就是徐福贵吃喝嫖赌,其父拿房产、田契替其还债,而后抑郁而死。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力不欲深度介入家族内部事务,只能将家族成员“打包”处理。

  但是,在现代社会,民事主体是每一个个人,夫妻虽然有共同利益,但是却也有着彼此的私人利益。要是家庭成员之一,不负责任胡乱借债,这个锅,其他人背不起,也不公平。另外,夫妻关系也并非总是处于稳定状态,比如像王娟那样长期分居就无共同生活可言。此外,夫妻关系也并非一种绝对的强关系,当第三方债权人的身份是夫妻中一方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血亲时,试问此时,远近亲疏又该如何判定?是该侧重防范夫妻双方串谋避债侵害第三方债权人利益?还是更该侧重防范夫妻中的一方与血亲债权人设局侵犯配偶权益?

  因此,24条婚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做法,不能不说是失诸理想化了,恐怕没能体察到世事的纷繁,和人性的复杂。

  正如费孝通所说: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法官)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现代社会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而不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所以,对于债务债权关系中的相关各方——夫、妻、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厘定和保护,也就理应深入到具体个体为止。24条婚规不该笼统的把夫妻打包,要求他们互负无限的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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