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记者赵彤)22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等5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并没收非法所得34万多元。据悉,该案为我省当事人因海上非法捕捞而受到刑事处罚的首起案件。
今年7月22日,正处于江苏海域禁渔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中国海警2113舰在海上巡查时,于黄海海域126/7渔区查获正在进行拖网作业的“辽大金渔25036”号渔船,执法人员在该船前甲板发现大量已经捕获的鳀鱼。
该船负责人无法提供船舶相关证件和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进港。经第三方清点称重,该船非法捕捞的鳀鱼近6000公斤,已经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支队于7月24日将该案移交至江苏边防总队海警支队。
在此后的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由“违反禁渔期规定在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达到2000公斤”提高至“违反禁渔期规定在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达到1万公斤”。
海警部门在经过仔细调查后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在伏休期间,累计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达25万多公斤,达到了新的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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