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车祸事故后,伤者陈丽(化名)就医检查后主动要求离开;然而,次日陈丽忽然猝死,而且身上“多”了12处骨折。家属认为陈丽的死亡与车祸有关,随后将司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59万余元。经过法院审理,发现陈丽家属隐瞒相关事实。
女子离奇死亡 车祸司机要负责?
本报讯(记者 李渊 通讯员 吴皆与 周伟)车祸事故后,伤者陈丽(化名)就医检查后主动要求离开;然而,次日陈丽忽然猝死,而且身上“多”了12处骨折。家属认为陈丽的死亡与车祸有关,随后将司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59万余元。经过法院审理,发现陈丽家属隐瞒相关事实。
去年4月11日,司机陆新驾驶小客车在常熟辛庄镇一条道路行驶,在超越一辆电动车时,他的客车左侧撞到了陈丽的自行车,陈丽及电动车主双双受伤,陈丽被送往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当日,经过医院检查治疗后,陈丽步行出院乘车回家。然而,次日凌晨,陈丽被120急救车再次送往常熟第一人民医院,当时她已经神志不清。经过医院诊断,其头部受损、迟发性脑出血、猝死,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丽家属认为其死因与车祸有直接联系,将肇事方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59万余元;司机接到诉状后万分惊讶,他认为自己当天正常行驶,车速不快,超车时是陈丽的自行车忽然撞过来的。最让司机觉得不能接受的是,他发现死者身上有12处骨折,而且其身上皮肤擦伤与事故后的检查明显不符。他说:“事故当天曾去医院看望陈丽,当时看到的陈丽面部和尸检报告中描述的左面部皮肤擦伤完全不符,当时医院CT检查未显示尸检报告提到的12处骨折。”
常熟法院展开调查。常熟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陈丽具有驾驶未经依法登记且事故后经检验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过错;陆新具有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地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时未能确保安全之过错;事发时陆新驾驶的小客车与陈丽驾驶的自行车相撞时所处道路位置无法查明。
对这样双方责任比例不明确,同时陈丽又在次日离奇死亡的复杂案件,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矛盾重重。法官调取公安部门的相关文字卷宗及音频、视频资料,并申请对陈丽头部及胸部严重损伤是否为涉案交通事故所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认为,死者体表左侧广泛分布皮肤擦挫伤,但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检查时未见上述体表损伤记载,且胸腹部CT未反映胸腔器官存在损伤改变,也未见肋骨新鲜骨折。
同时,法官调取了家属报120急救的电话录音,显示4月12日凌晨陈丽亲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时曾称:“有人跳楼”,要求来车抢救。虽然家属解释为“为了让车子快点来,故意说得严重一点”,但结合司法鉴定报告的内容,法院认定死者在交通事故后发生了再次受伤,陈丽家属隐瞒了相关事实,不能认定交通事故是造成陈丽死亡的唯一原因。
法院据此认为,陈丽胸部损伤系交通事故后二次受伤所致,二次受伤亦有可能造成其头部再次损伤;且陈丽在头部损伤的情况下未留院观察治疗,主动要求离院回家,对之后损害的发生自身有一定的过错。现其家属主张陈丽因交通事故致死亡,明显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陈丽家属在交通事故当天的就诊费用及交通费合计2696.56元;驳回原告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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