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会议纪要。《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尾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末位淘汰制是不少企业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一般都是企业制定相应考核指标体系之后,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对于末尾淘汰制,他们坦言从未想过企业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甚至感觉“习以为常”。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明确,“末尾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等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尾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庭长罗朝晖:“用人单位简单的用考核排在最后,或者是最后几名,这种解除一定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换岗,还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赔偿。”
罗庭长介绍,每年都会受理多起劳动者因为“末尾淘汰”或是“竞争上岗”而遭遇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投诉。他认为,末尾淘汰作为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激励机制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将“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就涉嫌违法,劳动者可直接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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