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来宾12月2日电 深夜与亲朋好友聚会无可厚非,而张某某尽兴后却醉酒驾驶,在来宾市市区内与同样喝高了又醉驾电动车的何某发生碰撞,事故中何某不幸死亡。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嫌疑人张某某。
2016年9月16日l时9分许,何某喝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市区桂中大道延长线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桂中大道延长线与星城路“十字”交 叉路口时,撞到停在左转弯车道上等待信号灯的由廖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右后部,何某及其二轮电动自行车倒在廖某某轿车右侧相邻的直行车道上,其受伤,两车也不 同程度损坏。当日l时15分许,回乡探亲的港籍男子张某某与亲朋聚会后驾驶轿车沿市区桂中大道延长线自西向东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时,何某及其二轮电动自行车遭到二次撞击,其被张某某驾驶的轿车拖行十多米并当场死亡。经检验,廖某某血液未检出酒精,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56mg/100ml,何某血液酒 精含量高达300mg/100ml,二人已属醉酒驾驶。交警调查后认定:张某某醉驾承担主要责任,廖某某、何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 认不讳,并于2016年11月15日被公安局兴宾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故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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