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台《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存在争议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意见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上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的上下班途中"等三种情形,例如上下班途中去看父母、接孩子、买菜等发生意外的,均算工伤。意见还明确,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或者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均不能算作工作原因。新规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此次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了细化,明确下列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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