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物价、财政、住建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市区非居民用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开征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
此次调整的市区范围包括海陵区、农业开发区及医药高新区。通知明确,自11月份售水量起,市区非居民用污水处理费调整至1.40元/立方米,其他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价分别由3.41元、3.56元、4.73元/立方米上调至3.59元、3.74元、4.91元/立方米。
同时,自11月份售水量起,市区将开征乡镇(街道)转供水污水处理费0.4元/立方米,各类到户水价继续保持与城区同价。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由海陵区、农业开发区、医药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上缴同级财政,全额用于相关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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