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违法燃放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2016年11月18日 13:29:50 |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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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晓凌)近日,苏州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在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规定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除姑苏区全区外,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各区部分区域也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规定》要求,除姑苏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市区其他禁放区域包括——工业园区:南至东方大道、斜港、独墅湖西沿岸、星港街、独墅湖大道,北至娄江快速路,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西至东环快速路;高新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吴中区:其中区域1为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湄长河,东至冬青路,西至盘蠡路、宝运路;区域2为南至沪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东至苏州湾大道,西至龙翔路;相城区:北至太阳路、黄蠡路(永方路至广济北路段)、阳澄湖西路(苏埭路至西塘河段),南至沪宁高速,东至227省道,西至广济北路(黄蠡路至太阳路段)、永方路、苏埭路;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规定》还明确,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扩大所在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并予以公布。

  除以上区域外,《规定》中还将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区都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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