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办理诉前生态修复第一例 1000元赔偿金用于购买鱼苗

2016年10月20日 14:51:42 | 来源:常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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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不能只是判刑和罚款——

  还要实现环境修复

  溧阳市检察院办理诉前生态修复第一例

  常报全媒体讯 “既然犯了错,这1000元生态修复赔偿金我愿意交。”金坛人李某日前拿着1000元早早等候在长荡湖水产管委会管理处门口。上班10分钟后,李某拿到了缴款凭证。这1000元将交到指定的财政专户。

  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为长荡湖全湖禁渔期。今年4月25日,李某划着小船在湖里电鱼,当场被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没收电捕工具,并罚款1000元。5月28日,李某向金坛区公安局投案。

  案件移送溧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并向李某介绍了该院与当地法院联合制定的《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诉前生态恢复暂行办法》。检察官告知李某,将根据他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情况,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李某表示,愿意为自己在禁渔期内私自捕鱼、破坏环境的行为主动“埋单”。

  据了解,2012年起溧阳市检察院天目湖检察室集中办理溧阳、金坛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案件。在办理多起案件后,检察官发现,对于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法院最后的判决往往都是判刑和罚款,环境修复常常难以实现。为此,溧阳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的诉前生态恢复机制。

  今年5月18日,该院与溧阳市法院联合制定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诉前生态恢复暂行办法》,突出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时间节点为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办法》规定,赔偿义务人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义务的,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8月25日,溧阳市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1500元,作案工具暗地笼5条予以没收。而李某交纳的1000元生态修复赔偿金,将全部用于购买鱼苗投放长荡湖。

  (刘莎 袁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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