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宁“十三条”政策官方解读!

2016年09月27日 06:30:33 | 来源:搜狐焦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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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昨天(9月25日),市政府出台了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并于9月26日起实施。就在刚刚,我市出台了宁政办发【2016】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主要从房地产市场的供给端,增加市场供应,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内容涵盖四个方面、十三条,主要如下:

  新政解读

  一、问:怎样有效增加商品住宅上市供应?

  目前局部区域商品住宅供不应求的态势明显,日光盘现象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一方面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给,保证市场中远期供应,另一方面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楼盘尽快上市。为此,市国土、建委、房产、物价等部门,将加大联合管控,有效增加商品住宅的上市供应。国土部门将加大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部门将督促开发企业按时开工建设;物价部门积极主动为符合销售条件的项目进行按期价格备案;房产部门牵头加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如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捂盘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严厉处罚,并将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将其行为纳入国土和建设系统不良信用记录。经督促仍不上市销售的企业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二、问: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年初,经市政府批准发布了全市2016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全年需完成500公顷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今年以来,我市结合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努力稳定土地市场供应预期,截至9月26日已供应326.27公顷商品住宅用地。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计划执行力度,按照全年出让计划倒排时间表,将出让土地计划分解到各责任主体,并加强出让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确保完成全年土地出让计划。同时,我市将结合土地市场及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做好形势分析,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努力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维持土地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在落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同时,我市将加强土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基础,严格规范出让合同管理,对开发企业付款、开竣工等行为须严格按出让合同要求履行,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同时,依托土地诚信系统,加大对出让金催缴、违约责任处理、闲置土地、土地开发企业不诚信行为等处理力度,严厉打击故意囤地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促进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

  三、问:如何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房产、建设、国土部门及时跟踪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对房价上涨过快区域符合上市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房源,督促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符合上市条件的房源经督促仍不及时上市的,申报价格不得因拖延申报时间变相涨价。

  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节奏,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房源,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不得通过分批申报变相涨价。一个批次申报量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施工许可证上的房源,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

  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应按《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承诺的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一次性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开发企业因不可抗因素不能销售的,在调价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明。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点有哪些方面?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督管理:

  1、严禁炒卖房号。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应在十日内按《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承诺的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供需矛盾特别突出的项目,须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公平、公正对外销售,禁止炒卖房号。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管理,强化自律,规范流程,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参与炒卖房号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要求购房人提供银行定存、资金证明等验资性质的银行凭证,不得与电商捆绑,参与入会抵房款等促销活动。

  3、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认购后(除配偶外)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后,买卖双方需解除合同的,所退商品住宅房源均须通过摇号再销售。对于集中开盘销售的,须自开盘之日起,三日内上传认购信息,销售现场销售进度须与南京网上房地产公示的销售进度完全一致。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市场需求合理定价,切实规范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销售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须与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完全一致。

  5﹑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定金)须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必须首先用于监管项目的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五、问:如何在复杂形势下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部门联动,房产、建设、国土、物价、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市政府专门成立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实施综合执法,同时市监察、督查部门还要对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督查。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将严肃查处和问责。综合执法查处的对象包括,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氛围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同时市有关媒体也将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市民理性消费。

  链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意见

  政策原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5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

  1.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2.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

  二、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

  3.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4.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5.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三、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6.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节奏,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不得通过分批申报价格变相涨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7.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建委)

  四、强化综合执法

  8.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

  9.打击不实炒作,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对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氛围的行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10.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南京日报、龙虎网等媒体发布商品房上市、销售等相关信息,引导市场增强理性。(责任部门:市房产局等)

  11.市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金融办、人行南京营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履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市政府成立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房产局郭宏定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房产局吴春华副局长、市建委李真副主任、市物价局徐卫华副局长、市国土局冯雪渔副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业管理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施行执法情况周报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业管理部以及有关区政府)

  13.市监察、督查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督查。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严肃查处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南京出台限购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继续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好《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5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9月25日市政府出台了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于9月26日起实施。

  限购政策明确,在主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针对不同的购房需求,采取差别化措施,保护刚需和改善性购房,打击投机购房。

  限购政策要求,执行限购的主城区包括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不包括高淳、溧水和六合三区,体现了调控政策的差别化和精准化。

  限购时间明确,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时间为准,二手住房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以存量房网签时间为准,江宁、浦口两区以存量房合同网签或受理时间为准。

  限购政策的操作细节已经明确,对于在9月26日之前已经完成认购手续,交付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并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商品住房,买房人可正常办理后续签约及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对于在9月26日之前购房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买卖双方可继续正常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限购政策的工作流程也已明确,为落实好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市房产和国土部门联合确立了限购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确认信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房地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限购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完善措施”的原则,体现了政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心,有利于科学引导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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