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时评:跳出“第三次投递可额外收费”的可能陷阱

2016年08月02日 09:36:24 | 来源:荔枝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文/王石川

  (作者王石川,“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媒体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快递员送了两次快件都没有人签收,第三次投递的时候,收件人就要另外付费了。记者7月29日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查通过《南京市邮政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号起实施。  

  快递第三次投递可额外收费,本是旧闻。今年3月,南京市法制办发布公告,就《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时,这一条款就受到关注,如今草案已获通过,更引发网友的担忧与焦虑。 

  究其因,该条款最容易产生扯皮。比如,如何证明快递员送了两次?快递员会不会为了额外收费而故意声称已经送了两次?再比如,所谓的收取额外费用究竟收多少?快递员会不会狮子大张口?如果双方争执不下,如何裁决?  

  这些推测未必诛心,这些担心也未必多余。如果没有明确界定,收件人恐怕会坠入交易“陷阱”,被快递员“宰一刀”也说不定。即便收件人不会乖乖就范,但因争执而劳心劳力,显然也不是一件开心的事。  

  事实上,如果仔细阅读条例原文便可发现,相关规定尚算严谨,既有弹性,也有明确的求解之道。且看原文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这句话有两个核心元素,一是厘清责任。收取额外费用的前提,是收件人或代收人的原因,如果属于快递员自身原因造成的,当然就不能收费。二是界定标准。即便归咎为收件人,快递企业也不能乱收费,不可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原因很简单,收费前须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尊重收件人的知情权。  

  但是,这仍然没有彻底化解人们的担心。多次投递的收费标准由谁来制定?有没有考虑到收件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收件人显然有权参与制定标准,那么快递企业呢?敢不敢乱定标准? 

  条例的其他条款规定,相关企业“应当执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换言之,快递企业制定的收费标准不能太离谱,否则,不仅收件人不愿意,监管部门恐怕也不会失语。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知道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丑话”说在前面,远胜过事后拿模糊规定说事;在尽可能的前提下,条款越清晰,越具可操作性,才不会埋下双方纠缠不休的伏笔。具体而言,“第三次投递可额外收费”的标准,究竟参照什么制定,应该提前确定,或由相关部门明确。  

  其实,化解这种争吵不是没有釜底抽薪之策,如果普遍推行智能快件箱,不管收件人在不在,快递员都能按时将包裹放置快件箱之中,一步到位,无需跑两次三次,是不是就会少一些扯皮呢?事实上,如果稍为熟悉条例就能发现,相关部门对此已有制度设计,即“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末端服务创新,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开展投递服务。”目前不少小区早已设置了智能快件箱,既方便了快递员也便利了收件人,可谓两全其美。  

  套用一句常用语,快递员与收件人本是命运共同体,不必互相设防,更不必互以对方为敌。收件人不妨多理解快递人的辛苦奔波,快递人也应该多想想收件人的急切心情。如果互相体谅,即便有龃龉也会很快消除,自然也不会在“第三次投递可额外收费”上扯来扯去。笔者有个朋友喜欢买书,每次看到快递员满头大汗爬楼将书送到家,总忍不住给几元小费。给出给小费纯属自愿,但是,如果多一些将心比心,所谓的矛盾是不是迎刃而解?

欢迎关注荔枝锐评(lizhirp)微信公众号: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