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
我市范围内的地税发票停止使用
常报全媒体讯 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地税部门了解到,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深入推进,从7月份开始,我市范围内地税发票将停止使用。
今年5月1日起,我市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入正式运行阶段。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今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从7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原则上停止使用所有地税发票,“包括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各类门票和过路过桥发票;个别单位经过省国税局审批确定的,由地税机关印制的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则可延期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此外,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目前也已停止作为扣除凭证。
我市国税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为了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从本月起,我市范围内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货运专票)也停止使用。
需要提醒的是,我市范围内,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直至今年的7月31日。
新旧税制转换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市民,遇到涉税疑难情况,可及时拨打税务热线12366咨询,税务部门将及时提供高效、准确的涉税咨询服务。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