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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晓雯 记者 何洁)7岁男童突然打开车门,车门不慎撞上了路边行驶的电瓶车,导致电瓶车乘客倒地受伤严重。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此案,男童的家长担主责,最终经过协商,赔了对方1万余元。
今年3月的一天,7岁男童小余乘舅舅车时,舅舅将车子停靠路边下车办事将小余一个人扔在车后排座上。舅舅离开不到5分钟,小余自行打开车门时,车门不慎与路边行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导致电瓶车乘客倒地受伤严重。
对于这起车祸,交警部门认定利用电瓶车载客的驾驶员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小余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小余不是机动车的驾驶员,对于本起事故中伤者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予以理赔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可以免赔,而相应的责任需要小余的监护人来承担。最后经过协商,小余的家长支付了1万多元的赔偿款。
法官提醒,我国侵权法规定: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驾车带儿童出行时,家长对儿童一定要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而现在大多数车辆都有儿童锁这个功能,上锁后后排车门只能由人从外面打开,很好地防止了这类隐患,家长们一定要注意利用好这个功能,使驾车带儿童出行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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