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劳动保护检查在苏州市启动

2016年06月25日 15:28:22 |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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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湿热天气,在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究竟享受怎样的劳动保护?从即日(6月23日)起至8月31日,全市范围开展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保法律法规专项检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除要免费提供防暑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外,还应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的天气。据悉,今夏高温劳动保护检查,重点为工程建筑、冶金冶炼、医药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存在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以及大量使用顶岗实习学生(暑期工)的制造、酒店、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用人单位。检查内容包括企业遵守工时制度和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情况;顶岗实习学生(暑期工)招用途径和工作期限、工作时间、报酬支付、劳动保护等情况等。

  高温天,用人单位应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呢?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而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紧急处理的,不适用这些规定。

  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期间,应按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时而扣除或降低工资。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社部门昨天提醒,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作业,而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及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时,而扣除或减少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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