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 彭言 通讯员 徐法宣) 6月22日上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中3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7人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瞿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董某分别在徐州市,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河南省漯河市等地,从被告人陈某、吴某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俗称K粉)等毒品向被告人张某、冯某和刘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出售。张某分别从陈某和瞿某、董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向其他人出售,并在明知瞿某、董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提供资金、驾车、保管毒品等帮助。被告人孙某明知瞿某、董某贩卖毒品,仍提供保管、运输毒品等帮助,还单独向其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瞿某、董某贩卖毒品,仍提供保管、运输毒品等帮助,还单独向其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冯某从瞿某、董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向其他人出售,并在明知瞿某、董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保管毒品。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共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28200余克,被告人瞿某共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29200余克,被告人张某共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6500余克,被告人董某共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22000余克,被告人吴某共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00克,被告人孙某共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1775克,被告人张某某共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425克,被告人冯某共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279克。
2014年8月2日,瞿某、董某、张某在广东省惠来县购买4000克毒品从深圳托运回徐州,之后3人驾车回徐,8月4日在宁杭高速天目湖服务区被警察当场抓获,并搜出托运单据。陈某同日在广东省惠来县落网,其他人员相继被抓获,并从他们的住所起获大量毒品。8月5日,警方带瞿某到快递公司将托运的毒品取回。
据供述,这几人作案过程中,多是采取乘坐飞机的形式前往广东等地,购买完毒品后再通过托运的形式运往徐州,实现“人货分离”。其中有一次,几人先行支付10余万元定金后,约定购买毒品并由陈某于6月26日“禁毒日”之后运输至徐州进行交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达28200余克,且系本案上线,被告人瞿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达29200余克,且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达6500余克,其不仅从瞿某处购买毒品向外出售,而且还从陈某处购买毒品向外出售牟利,系瞿某主要的下线,三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董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22000余克,其与瞿某系共同犯罪,虽同为主犯,但地位、作用略低于瞿某;被告人吴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00克,其与陈某系共同犯罪,虽然亦是主犯,但其作用、地位略低于陈某,董某、吴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均应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孙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1775克;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25克、氯胺酮100克;被告人冯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279克。
昨日上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瞿某、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董某、吴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