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由每人每月57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此次调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和农业开发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由每人每月57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2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姜堰区力争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此外,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也同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为:靖江市16560元、泰兴市15210元、兴化市14030元、海陵区15840元、高港区15470元、姜堰区15350元、泰州医药高新区15580元;农村五保每人每年为:靖江市8120元、泰兴市7380元、兴化市6990元、海陵区8230元、高港区7680元、姜堰区7280元、医药高新区7520元。 近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2013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人均4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20元/月;2014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人均5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70元/月;2015年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人均57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20元/月。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和农业开发区连续四年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每年累计投入资金2.36亿元,保障城市低保对象1.47万人,农村低保对象7.72万人。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