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枪击案凶手被执行死刑 曾杀哨兵等6人

2016年06月15日 06:39:37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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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对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劫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罪犯范杰明死刑进行核准,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市二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依法对罪犯范杰明执行了死刑。

  2013年6月22日,当时62岁的原上海广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范杰明,利用一瓶浓硫酸、一根原本被用作撬棒的钢管、一支齐齐哈尔造枪厂1995年4月生产的单筒五发制式防暴枪、一支81-1式自动步枪、一盒“环球牌”12号猎枪弹和一堆40年前收集的7.62口径步枪弹,犯下了本世纪上海最严重的连环持枪伤人案,他先后杀害同事、“黑车”司机、部队哨兵等人,造成6死4伤的恶果。2015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特大杀人、抢劫等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范杰明被判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

  此前报道 上海宝山枪击案嫌犯:我是激情杀人 并非预谋

  2013年6月22日,上海广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枪击案,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范杰明在厂内持械将同事张某击打致死后,以猎枪相继射杀社会营运车车主卞某、部队营房哨兵及化工厂负责人李某等5人,另致4人受伤。

  一天之内4次出手杀人,造成6死4伤严重后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6·22”上海宝山枪击案,被告人范杰明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抢劫枪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五项罪名”被提起公诉。

  上海市二中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疯狂行凶路…… 被害人1—张某

  13日上午九点半,被告范杰明身着迷彩军大衣、戴着手铐走上被告席,由于其在看守所曾有自伤行为,因此庭审前法警并未给他解除械具。

  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范杰明对公诉机关就他杀害的第一个人—工厂同事张某的细节提出了异议。公诉机关指控其引诱张某进入仓库后对其实施杀害,是“有预谋的行为”,而范杰明则辩称自己与张某产生纠纷后“激情杀人”。

  范杰明回忆当天的情形时表示,自己并没有预谋杀害张某。当天范杰明回到工厂发现不少设备、材料被搬走了。他在五金仓库门口碰到张某后便表示不同意张某随便将仓库中的东西搬走,“过去的就算了,仓库里剩下的钢筋你们不能再拿了。”张某则对此矢口否认,两人因此发生口角。

  范就回自己的办公室拿了瓶硫酸,装入注射器中。两人第二次见面时,因查验五金仓库里的材料被搬走而再次发生冲突,范称张某威胁他“搞死你全家”,被激怒的范将硫酸喷向对方。

  “他捂着脸蹲下,嘴里却还在骂我,我拿起墙边的一根铁管就朝他头部打过去。”范杰明回忆说,打完第二下,他发现张某已经倒地不动,他担心外面的人听见张某呼叫,又绕到前面再度用铁管猛击张某头部,确认他身亡后,才试图掩盖尸体并清除血迹。

  受害人2—司机 被告:“我想吓唬他,让他把车给我”

  杀害张某的事被工厂工人发现后,范杰明迅速逃逸,开着从亲戚处借来的车,来到前妻家,取走放在那里的猎枪、弹药等物品。他出小区后搭乘一辆社会非法运营车辆,说要去周浦。“我当时想找个僻静的地方抢了他的车逃去安徽,但没有想要杀他。”范某说。

  范某让司机把车停在一个僻静处,趁对方打电话时,从后备箱里取出猎枪。“我想吓唬他,让他把车给我。”范某说:“没想到他以为我拿的是假枪并朝我冲了过来,我下意识地把子弹上膛并开了一枪,打中他的前胸。看他倒下,我脑子一片空白,站了两三分钟后开车离开。”

  被告:“我并不是有预谋的”

  受害人3—哨兵 被告:“借问路为名,用猎枪杀害哨兵”

  范某称这个意外刺激了他,已连杀两人的他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打算赶回工厂报复张老板等人。由于担心自己只有一把猎枪对付不了对方十多人,曾在部队服役的他便又动了去部队抢枪的念头。在某部队营房门口,范某借问路为名,用猎枪杀害了一名哨兵,抢得81式自动步枪后返回工厂。

  “对于杀害司机和哨兵,我是很后悔和愧疚的。我曾经也当过兵……一下子家破人亡了。”一直态度冷静、条理清晰的范杰明说到这里,低下头声音哽咽。

  受害人4、5、6—工厂负责人李某等 被告:抢来的枪内装上了28颗子弹

  抢到枪后,由于枪内并没有子弹,在范杰明返回工厂的路上,为其装上了28颗子弹。他手持猎枪,肩挎哨兵枪,口袋装有手枪,还带着大量弹药和雷管,回到了厂里。

  警方证人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严某出庭作证,经鉴定范某所携带的子弹均为有效子弹,完全符合发射条件。

  范某回到工厂后又残杀了工厂负责人李某等3人,之后被正在厂区勘查现场的民警制服。

  ●辩解 “杀人与我儿子无关”

  由于2013年6月22日,范杰明是与其儿子一起翻墙进入工厂内的,并且其在杀害同事张某时,其子也在现场,故公诉机关指控“范某伙同其子”对张某实施了杀害。对此范杰明也提出了异议,他表示“杀张某是我一个人干的,我儿子没有参与,与我儿子无关”,只是参与了对尸体的处理。

  据范回忆,他和儿子翻墙进入厂区后想要取东西,由于担心儿子被其他工人发现而发生矛盾,他让儿子到五金仓库去躲起来。“我杀害张某前后也就几分钟的事情,他没有动手,没有参与杀人。”范杰明表示,事发后,儿子曾协助他将尸体搬到角落处,一同找来纸片等对尸体进行遮盖,并试图清除血迹。由于担心被人发现,范某让儿子提前离开了,自己则去工厂宿舍打算取走藏匿的猎枪和弹药。

  对于相关证人的证词,范杰明也在庭审中提出异议,他认为“工厂工人是分不同派别的,有些人是另一派的,他们的证词并不公正。”

  ●公诉 公诉机关称应判处范某死刑

  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范某作案手段残忍,造成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犹如一台杀人的机器,受害人中,有年过八旬的老人,也有未满十八岁的年轻人,有人因为毁容生不如死。范某“杀了人已经死定了,再杀几个又怎样”的想法,已经打破了正常人的心理底线,不具备任何法定、酌情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庭数罪并罚,从严惩处,判处死刑,而这完全是其咎由自取,是其恣意妄为的应得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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