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时评:“吸烟区”以及成年人的自我伤害权

2016年06月02日 10:24:29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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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耕身

  (作者杨耕身,“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媒体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曾明确“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但条例草案的最新版本,已将“全面禁烟”修改为“选择性禁烟”,出现了“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可以设吸烟区”等条款。

  “我们对此非常失望”,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王陇德表示,从“全面禁烟”到“选择性禁烟”的变化,相当于国家控烟立法开了“倒车”,“没想到倒退这么厉害。”控烟倡导者都认为,是全面禁烟还是选择性禁烟,关乎中国控烟成败,“现在正是紧急关头,让无辜和受害群体暴露在致命的二手烟环境中是不被接受的,必须停止这一切。中国需要一部严厉的100%全面禁烟的控烟立法——仅此而已。”

  有些对于控烟倡导者的批评意见,故意无视控烟者所说“全面禁烟”的前提,即在“带盖的、带顶的”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以为无论有无盖顶,是否公共场所,均一律禁烟,并据此来进行批评,这样的批评自然不值一提,甚至歪曲了国家立法本身的进步与善意。

  吸烟有害健康,二手烟同样有害健康,已是共识与立法前提。但在这种前提之下,设立“吸烟区”,使瘾君子有地方解决生理需求或心理依赖,更使“无辜和受害群体”免受二手烟的伤害,恰恰像是权利与自由的边界,体现的正是立法所应有的进步与善意。

  就舆论情势而言,使控烟倡导者能够更加明白立法本身应当具有的妥协精神,明白立法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意义,是一件要紧的事情。“即便室内安装了新风系统,也难以完全避免烟霾四处扩散”,控烟倡导者的这个理由已近牵强。而法律无外乎人情,尤其是当控烟倡导者期待一种“100%全面禁烟”的立法目标之时,或许他们并没意识到,自己已经陷入到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淖里了。

  不考虑实际效果,只在法律文本上追求尽善尽美,以为这样便能河清海晏,即为法律万能主义。在这方面,控烟倡导者不惜以北京为例。“北京的实践已经为国家控烟立法提供了有力证明,国家立法不应该继续在全面禁烟与选择性禁烟之间纠结。”然而北京的情形到底如何?作为一个经常出入于北京的人来说,我的体会与控烟倡导人士所说的显然并不一样。

  控烟有理,但大可不必闭着眼睛立法。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已经将许多“瘾君子”赶进了“吸烟区”,就别再试图“赶尽杀绝”了。吸烟虽有害,但它毕竟属于低害,是成年人可以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况且有害的东西多了,是否都有必要一禁了之?在确保不伤害其他人的前提下,相关人士是可以对吸烟者以及“吸烟区”有所容忍的。在立法之时,这种适度的容忍几乎是必要的现实情怀。

  说到底,法律是一种道德的体现,但它永远只能是一种最低的道德。一旦立法者开始试图以最高的道德标准来参与立法之时,带来的必然是灾难或混乱。在这方面,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最严厉禁酒令,以及由此产生的贩售私酒以及黑手党泛滥现象,应予为诫。

  就像理解自由永远只能是一种相对自由一样,理解“吸烟区”的存在,理解成年人可以具有自我伤害的权利,甚至是某种堕落的权利。比起可能看不见的健康来说,这个权利如此重要,它可以防止国家或权力以保护之名,对公民进行种种限制,而这正是边界意义所在。

  对于报道中出现的那些曾在国家某些职能部门身居高位的控烟倡导人士而言,我其实更想说的是,比起吸烟对吸烟者的伤害,在我们的生存生活当中,有更多对所有国民都无时无刻不产生巨大伤害的事实与存在,更值得你们去关注并改善。

  比如雾霾,比如土地重金属,比如水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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