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在我省江阴发生了一起车祸,于某在车祸中不幸身亡。事后,于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和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但肇事车主表示,发生车祸时于某没有系安全带。5月初,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5年11月24日下午三点多,杨某驾驶大货车沿江阴华士镇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谁知在交叉路口发生了事故。
杨某驾驶的大货车与对面一辆半挂车相撞,坐在半挂车副驾驶座上的于某飞出窗外。
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雨天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采取措施不当,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在法庭上,被告方面提出,发生车祸时于某没有系安全带。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于某未系安全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杨某与于某之间的赔偿责任比例为9:1。最后判定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4406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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