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时评:从童工猝死到幼儿被碾压都缘于权利贫困

2016年04月25日 17:23:26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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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农

  (作者燕农,“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高校教师,专栏作者;本文系作者为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一名14岁的男童随母亲进入佛山一内衣企业上班,每天工作时间大概十一二个小时,约月余后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内。在安徽六安某小区,一位妈妈一边带孩子一边玩手机,2岁孩子走进一辆轿车的视觉盲区被碾压死亡。在重庆一小区,母亲将孩子一个人反锁家中去打通宵麻将,6岁男孩凌晨从自家阳台坠亡。

  佛山童工猝死招致了舆论的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拷问,据工人反映,这家内衣企业曾招有大量童工,只是在猝死事件发生后才全部遣散。诚然,用工企业必须接受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审察,因为其明显违背了《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不过话说回来,作为对孩子负有监护职责的母亲,为什么要让年少的孩子参与如此高强度的工作?在这一个月中,孩子的身体一定出现了种种问题,作为母亲为什么放任不管、直到孩子猝死?家庭贫困抑或孩子没人看管,能解释一切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只能说,在母亲的眼中,孩子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是次要的,是需要为家庭经济让路的。

  而发生在六安和重庆的两起事件,除了六安事件中肇事司机没有尽到起步前下车环视车身四周的责任外,更大的肇事诱因都在于家长监护义务的失守。而家长监护义务的失守就意味着孩子相当大一部分公民权利的丧失(生命的权利、生理心理健康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看来,几乎所有的经济贫困,都缘于权利的贫困,而权利的贫困,又会导致更多方面的不公平的对待。在这里可以说,从猝死到碾压,一连串的悲剧几乎都缘于孩子们的权利贫困。

  在我们曾经的立法和执法理念中,有一种较为明显的误区,即未成年人监护是“家事”而非“公事”。由此落实到社会观念层面,即: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对子女天然的支配权,外人不便干涉。譬如男童的母亲带男童一起去打工,重庆那位母亲将孩子反锁家中去打麻将,便都是私事”“家事。至于孩子是否安全、是否能健康成长,也与外人无关、与社会无关。但在现代立法理念中,父母与子女应该是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不仅是“私法关系”,同时也是受国家保护的“公法关系”。 因此,孩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假如父母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便是侵犯了孩子权利的违法行为。

  近些年来,我们的立法理念有所调整,父母与子女的“公法关系”得以显现。譬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然而众所周知,立法和司法理念的进步,对于社会观念层面的矫正,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换句话说,监护责任虽然写进了法律,但到底有多大强制性以及如何依法履行职责,很多人并不十分明确。这就为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这似乎可以解读为一些人的法制素养不够,然而,揆诸我们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却不难理解。很多道路两旁的法制宣传标语,已经足够说明问题了——我们对于民众在公共领域的义务强调得多;而对民众在“私域”中的权利与义务,却往往缺乏关注和阐释。因此,“遵纪守法”被理解成只是不碰触涉及公共事宜的法律红线,而人在“私域”空间到底该享有怎样的权利、履行怎样的义务,就不免浑然了。

  本文无意冷血,指摘丧子之痛的母亲监护不到位。而是说,处于弱势地位的孩子,若是置于一个法制观念稀薄的微观环境,注定会因权利贫困而濒临种种风险,而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深反思。

  许巍在《时光》中唱道:在阳光温暖的春天……你像鲜花那样地绽放。这是一个淡淡的忧郁融入明媚中的场景。然而,同样在春天里,花季般的他们却过早凋零了,使人情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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