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的行为让消费者们是广为诟病,也让名牌企业损失惨重。如果是一家KTV在包厢装潢时使用了LV的商标标识,是不是很有可能 误导消费者,并让名牌所有者利益受损呢?昨天,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 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认为:"LOUIS VUITTON"等商标标识风靡全球,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知名度,而被告京口某娱乐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这些知名商标标识用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包房内部装潢及其器具上,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此,被告方认为:案件双方不属于同行业,不构成侵权,也没有利用原告知名度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反不正当行为主体不需要双方属于同一经营范围。且被告大量使用原告著名标识,客观上提高了自身的关注度。
审判长陈敏告诉记者:被告方使用这些标识在KTV里会给人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联想,也据此获得了超过自身努力之外的商业机会,吸引相关公众注意,提升了KTV的品味和形象,主观上是有"傍名牌"的故意。
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京口区糖果娱乐俱乐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2015年至今,镇江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42件,所涉商标包括有LV、银联、解百纳、老凤祥、张裕等多个知名商标。针对侵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法院也将加强对其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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