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产养父子反目成仇 对簿公堂亲情格外凉薄

2016年04月16日 15:08:09 |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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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报全媒体 古典名著《水浒传》中,宋江为了防止自己闯祸后给老父亲带来麻烦,早早准备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文书,而且后来还真的管用了。那么,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中,父子之间可不可以断绝父子关系呢?本期法治大讲堂我们将利用几个案例请律师为我们讲讲这方面的法律话题。

  1、养子疼爱有加、视如己出,却因房产问题反目成仇

  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一起父亲起诉儿子要求解除父子关系的案子。

  30多年前,金坛市民谢先生和妻子收养了一个男孩小强(化名),当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虽然谢先生夫妇后来有了一个亲生女儿,但夫妇俩对这个养子仍疼爱有加、视如己出。小强也乖巧懂事,孝顺父母,关爱妹妹,一家人其乐融融。

  小强在谢先生夫妻爱心呵护下长大、上学。谢先生在当地经营一家企业,准备等小强大学毕业后能子承父业。谢先生夫妇每次看到一双儿女,心中都是满满的幸福。

  然而令谢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跟养子小强的关系后来会恶化,直至父子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早在1994年,谢先生夫妻出资建造了一套别墅,因政策原因该房产登记在养子小强名下。1999年,小强结婚前,谢先生为其在城里购买了一套婚房。

  2008年,谢先生的女儿成家,谢某考虑到已为小强购买了婚房,就想为女儿也攒点家底。于是,他就与小强商议,将这套别墅留给妹妹。

  当时,小强答应愿意配合妹妹变更别墅产权登记。但事后,小强心里总觉得不舒服,“毕竟自己是儿子,虽然不是亲生,但毕竟传承了‘谢’姓啊,父亲还是亲疏有别啊!”

  于是,他一直寻找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配合妹妹去做变更登记,事情一拖再拖。谢先生多次找小强谈话,为此,父子就此产生嫌隙,最后发展到父子反目,兄妹冷言相向。更有甚者,在去年4月,父子间发生吵打还惊动了警察,兄妹俩因为房子过户的事情还闹上法庭。

  去年年底,谢先生又一纸诉状将小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谢先生因病于去年8月在上海住院,被诊断为肺癌脑转移。而他患病住院期间,小强一直没有去照顾护理。后来,谢先生听力不好需要安装人工耳蜗,小强也拒绝承担任何费用,父子关系几近分崩离析。

  而小强在庭审中坚持认为,自己虽然与养父吵架,但是从未动手打养父,至于养父住院期间未去探望,是养父和妹妹从未告诉过自己。而且,小强还当庭告诉法官,养父年收入近百万元,何曾缺装人工耳蜗的钱?他告诉法官,养父之所以要跟自己断绝父子关系,就是为了想将财产留给女儿,且不留后遗症。

  今年3月,金坛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2、亲生儿子不争气迷恋赌博,债台高筑

  两年前,我市天宁公证处曾经接到这样一起公证请求。一名60多岁的老人因无法忍受儿子赌博成性,欠债累累,到公证处要求为其公证“断绝父子关系”。因为其办理的内容有悖法理,天宁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向其耐心解释后拒绝了他的请求。

  原来,刘老先生就一个儿子,当时他已退休在家。刘先生的儿子小刘30出头,跟他一起住。小刘在20多岁时因交友不善染上了赌博恶习。刘先生苦口婆心相劝,儿子不但不听,反而动辄恶语相向。刘先生夫妇为此伤透脑筋。最近几年,小刘在外面赌博输了很多钱,隔三差五就有债主上门讨债,刘先生夫妇无力支付,不堪忍受,决定与儿子断绝父子关系。不知道如何办理,就找到了公证处。

  因刘先生的要求有悖法理,公证处没有为其办理公证。

  无独有偶,据《城市晚报》报道,长春市民老徐因28岁的儿子一天到晚宅在家上网,染上了网瘾无法自拔,成了啃老一族。老徐夫妇无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跟儿子断绝父子。结果也因为该要求有悖法理当地法院没有受理。

 

  律师说话:收养关系可解除 有血缘的亲子关系断不了

  为什么有血缘关系的父子不能断绝,而收养关系的父子可以断绝关系?

  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一经形成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以父母和子女的意志而解除。“通俗地讲,有血缘关系的父子、母子关系是断不了的。”吴波律师说, 只有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才能解除收养关系,而有血缘关系的父子、母子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断绝”一说,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就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解除,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但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也要符合相关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此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吴波律师认为,案例1中,收养关系的解除就是符合养父养子之间关系恶化这一情形。如父子之间因经常吵架,甚至惊动了警察,养父生病住院,养子没有去探望等等。法院据此认定养父养子之间关系恶化,最终判决解除两人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养父母)年老时,被收养人(养子女)是否还要承担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呢?

  对此,吴波律师说,我国《收养法》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这里的其他近亲属是指与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吴波律师解释说,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法定血亲关系确立后,会带来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影响到其他被继承人的利益。

 

  即便抚养有缺失 赡养义务仍存在

  与收养关系不同,基于血缘关系的父子、母子关系为何不能断?吴波律师认为,虽然这个没有明文法律规定,但之所以这样,还是有原因的。

  首先,血缘关系是一种天然的关系,从技术层面无法切割。其次,基于这种血缘关系,衍生出抚养和赡养两个法律概念,由此演变出相关的两个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先来讨论一下抚养。法律上对抚养虽然没有一个明确详细的描述,但法律明确抚养是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抚育、保护和教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我国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对自己尽抚养义务,父母不得遗弃未成年子女。

  而同样,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不会因父母当初未尽到抚养义务而免除。

  “哪怕当初父母遗弃了你,如果你成年后,父母年老无力生活的,你依然要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吴波律师说,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减少一点。

  《重庆商报》曾经报道,一对父子双方签下协议,私自断绝父子关系,父亲称不要儿子养老。但事后该协议被证明无效,儿子依然要对父亲承担赡养义务。

  对此,吴律师认为,有血缘的父子关系不能断,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还是为了保护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防止有些人为了逃避责任。“如果这种有血缘的关系可以任意解除,到时社会就会乱套了。”吴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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