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今日开庭

2016年04月15日 06:53:33 |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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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或者企业,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今天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首起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村民许建惠、许玉仙租用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

  记者: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各种废桶7789只,现场的两个污水池四周堆放残渣2600袋,污水池底部残渣和废泥总重114.38吨。经相关资质单位取样检测,该厂地内的固废样品、残渣中检测出多种有毒物质,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的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 2015年6月17日,许建惠、许玉仙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两名被告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尚未修复。 

  记者:随后,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今天上午九点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也是自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表示,被告在四年的经营中,排放了大量的污水和废渣,经委托相关机构鉴定评估,污染修复费用达356.2万元。

  庭审现场 公益诉讼人:主要证明,两被告经营的洗桶厂,平均每天清洗化工桶至少200只,四年的清洗数量可达29万只。 在上午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对本案中涉及的环境相关专业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 庭审现场 被告诉讼代理人:确实有污染的情况,但没那么严重。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土壤地下水本身是不可能自带有这些特征污染物的。

  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防止污染设备的使用等因素,今天下午两点,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宣判现场  审判长: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 江苏城市频道为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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