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厂私排废水2000吨被判赔偿105万“环境修复金”

2016年04月11日 17:29:03 | 来源:江苏广电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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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厂私排废水2000吨被判赔偿105万“环境修复金”

造纸厂私排废水2000吨被判赔偿105万“环境修复金”

造纸厂私排废水2000吨被判赔偿105万“环境修复金”

  今天下午两点,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徐州鸿顺造纸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这是我国首次开庭审理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今天,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起诉徐州鸿顺造纸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承担重要农田灌溉功能和防洪排涝功能的苏北堤河严重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陈士莉表示,被告的主观过错比较明显,2013年,环保部门就给被告作出监察建议,发现其偷拍废水,只是没有查实数量。2014年,被告私设暗管,把未经处理,高浓度废水,直接排入了苏北堤河。2014年铜山环保部门对其予以罚款5万元。然而鸿顺造纸在罚款5万元情况下,仍然没有改正,反而在2015年,通过安装明管的方式,把2000吨未经处理高浓度废水,直接排入苏北堤河,这是一种故意侵权。

  去年8月26号,徐州市检察院发现线索后对该案立案审查,在履行诉前程序得知徐州三家环保公益组织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后,经报批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徐州市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在今天的庭审中,徐州市检察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鸿顺公司将污染河流恢复原状,且赔偿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如无法恢复原状,则应承偿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6万9100元为基准的三倍至五倍赔偿。

  被告鸿顺公司则辩称,目前,曾被污染的苏北堤河已达到V类水的灌溉要求,恢复原状已没必要,另外,公司也不具备恢复原状的能力,检察院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公司无力承担。

  经充分听取公益诉讼人和被告的意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评议认为:鸿顺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先后在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年违法排放废水。无论客观上鸿顺公司是否有能力恢复环境,都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即使现在苏北堤河水质已达到标准不需要修复,依然应当承担替代修复责任。法院支持公益诉讼人关于在三至五倍区间确定最终赔偿数额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今天下午2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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