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企业的仓库管理员,平时和物流公司经常打交道。由于物流公司都想长期和这家企业合作,便找到刘某,希望能从中“搭线”。刘某觉得赚钱的机会来了,竟大肆索贿、受贿十几万元。
刘某虽然只是仓库管理员,但在公司里资历不浅,还掌管着发货的权利,所以一些物流公司经常请他吃饭,送些礼品。2015年下半年开始,刘某开始不满足这些小恩小惠,主动索贿。哪家物流公司给钱,他就让哪家先发货。就这样,一家名叫通河的物流公司,逐渐和刘某所在的公司发展成稳定的合作伙伴。但让物流公司方面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刘某的胃口太大,物流公司运营几个月后,获利甚微。
今年3月初,警方接到举报展开调查,刘某很快承认了索贿受贿的犯罪事实。当初想很简单,我觉得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我想他白给我,我就拿着了,然后没想其他的。刘某还天真的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公务人员,收点钱财应该没有问题。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刘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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