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协30年大事记

2016年03月15日 10:56:15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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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发展

  1986年6月10日 江苏省政府正式批准成立江苏省消费者协会。7月4日 省消协在南京召开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省消协领导机构-理事会,有95名理事组成。会议通过《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章程》和一届一次理事会工作报告。

  1986年7月19日 江苏省工商局根据省人大六届四次会议第23号关于“要求成立省、市各级消费者协会”的议案,帮助尚未成立消协组织的地市在年内全部建立消费者协会组织机构。

  1987年2月27日 省消协在南京召开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重点提出加快市、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建设的任务。1989年4月 全省已建立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组织62个(含省消协),县级以下消费者协会网络组织发展到152个。

  1991年3月19日 省消协在南京召开二届一次理事会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会议选举组成了二届理事会,聘请常务副省长高德正为省消协名誉会长,表彰了16个维护消费者权益先进集体和14名先进工作者。

  1994年2月23日 省消协二届四次理事会在南京召开。会议依据《消法》讨论修改了《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章程》。

  2006年3月 省工商局、省消协在南京联合召开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成立二十周年纪念表彰大会。副省长吴瑞林同志到会并做重要讲话。

  2011年4月15日 省消协举行第四届理事会换届大会暨五届一次理事大会,增补改选了部分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高院、教育厅、司法厅等党政机关作为副会长单位加入了新的省消费者协会理事会。

  2013年10月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汽车消费争议专家委员会成立,借助汽车专家在专业领域方面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为全省各地消协组织提供家用汽车消费维权工作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意见。

  培训交流

  1987年7月 省消协首次在常州召开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经验交流会,徐州等7个省辖市消协秘书长参加,确定今后每半年召开一次省辖市消协秘书长工作经验交流会。

  1989年8月28日 省消协在盐城召开省辖市秘书长工作会,主要讨论加强消协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在乡镇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或投诉站。

  1990年10月27日 省消协接待匈牙利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日本与东南亚研究所所长赫尔拉迪博士访问,双方交流了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和经验。

  1991年11月30日 省消协在镇江举办首次全省县区级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培训班,全省100多位秘书长参加了培训。

  1991年 省消协秘书长刘新元对日本消费者协会进行访问,学习了日本消费者组织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经验。

  1993年5月 省消协应美国全国消费者教育联盟的邀请,赴美参加消费者教育国际展览与研讨会。

  1993年12月 省消协与省工商局联合在扬州举办系统内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干部培训班,100多人参加了培训。

  1995年6月27日 省消协在苏州召开省辖市消协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省消协工作联系制度》、《省消协系统考核评比细则》、《省消协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站考核评比细则》。

  1997年4月 省消协应澳门消费者委员会的邀请,赴澳参加研讨,调研消费纠纷的仲裁制度、消费纠纷调解和消费教育。

  1997年9月 省工商局局长周贵根代表江苏省消协随中国消费者协会赴智利参加国际消联第十五届是世界大会。

  1998年7月 全省消协系统召开基层组织网络建设经验交流会。

  2000年 省消协应香港消委会的邀请派员赴香港参加“消费者赔偿机制研讨会”。

  2005年 省消协在张家港举行全省消协系统组织网络建设现场会。

  2012年4月 省消协在南京举办首届消协系统新任秘书长培训班,来自全省各县(市、区)级消协(委)40多名新上任的秘书长参加了培训。

  12315体系建设

  1999年11月 省工商局联合省消协在全省组建“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2000年9月 根据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0]134号文批复,省消协加挂“省工商局消保处”的牌子,受省工商局委托,负责研究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指导“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

  2001年10月 省消协制定《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工作规范》并下发全省各地市

  2006年8月 全省各级消协组织全面应用12315投诉举报分析系统软件,投诉信息化网络基本建立。10月 省消协在南京举办全省12315软件业务培训班,为全省各级消协组织熟练掌握使用12315系统打下基础。

  一会两站、企业监督站建设

  1988年3月7日 为方便消费者投诉,促进工商企业加强自律,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在南京人民商场建立我省第一个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站。

  1990年12月4日 省消协首次召开企业监督站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经验交流会,14个省级企业监督站站长参会,省消协会长杨义坚到会讲话。

  1992年4月14日 省消协在常州举办省辖市秘书长工作会议暨省消协企业监督站站长培训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站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5月16日 省消协在连云港召开省辖市消协秘书长会议暨监督站站长工作会。

  1996年1月10日 对全省36个省级维权监督站进行了考核评比。

  1996年4月23日 省消协在南京举办维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培训班,组织专家对《消法》、《产品质量法》等八个法律法规进行了培训。全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区县消协组织秘书长和监督站站长等100多人参加了培训。

  2000年4月 省消协会同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成立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旅游监督站,对全省旅游行业进行全面监管。

  2000年9月 省消协组织全省优秀监督站赴北京、大连向当地先进商业企业就维护消费者权益展开学习和交流工作。

  2001年10月 省消协在检测单位、房屋中介公司和家装监理公司和手机售后服务单位增设了投诉监督站。

  2003年10月 省消协对省属维权监督站开展整顿工作,重新审查、评定和验收并颁发统一的铜牌。

  2004年2月 成立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南京质量维权援助中心。

  2005年9月 省消协在江苏省木材行业协会成立维权监督站。

  2009年8月 省消协制定《基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分会建设规范》和《基层消费者投诉站示范站建设标准》

  2009年7月 省消协在自行车电动车协会设立维权监督站

  2009年12月 省消协在家具行业协会设立维权监督站

  2015年3月 省消协与省残联密切合作,设立残疾人消费维权联络站。

镇江市建立少数民族维权投诉站

  重大投诉处理

  1986年7月29日 省消协对成立以来受理的97件投诉信进行了投诉分析,并及时将消费者问题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意见。

  1990年3月15日 南京市多名消费者携“丹妮福根”劣质冰箱到3·15现场投诉,并打出标语旗号。经过省市消协立即与经营者协调处理,在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关心下,用合格的上菱冰箱为消费者进行了更换,平息了一场群体性消费纠纷。

  1990年11月 省消协成功调解首起涉外商品投诉。镇江消费者王某使用进口日立彩电发生爆炸,经省消协与日方驻京办事处协商调解,为消费者追回近万元的损失。

  1995年6月 扬州邗江县运西中心小学教师朱鼎龙的儿子朱逊,两岁半时因被过量使用庆大霉素致聋,在朱鼎龙艰难维权无结果的情况下,1997年12月14日扬州市消协主办的《扬州消费报》头版头条刊登了《朱鼎龙眼泪在飞》的新闻通讯,披露了朱逊药物致聋事件,引起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和舆论支持。在2003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该事件被曝光,朱鼎龙父子被请到晚会现场。全国观众深表同情和支持,晚会收到为朱逊治疗耳聋捐款100多万元,朱鼎龙在北京为朱逊做植入人工耳蜗康复治疗用去20多万元,剩余捐款转捐给全国残联。

  2001年 南京市民王某乘坐公交车时因车辆避让行人紧急刹车造成左膝膑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江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不成的情况下,向省消协求助,省消协及时将支持消费者依法赔偿的观点专题具文向省人大请示,省人大法工委以[2001]27号文予以明确答复支持省消协的观点,最终帮助消费者依法追回了应得的赔款。

  2001年 我省常州等地消协陆续接到青少年因配戴ok镜,引发眼部感染的投诉,常州市消协及时调查,发现ok镜销售商家多无经销许可资格,且提供的镜片多属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省消协及时将该事件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报告并指导市消协认真处理好消费者问题,最终帮助消费者追回损失。同时,常州市消协及时在新闻媒体发布“尽量别戴ok镜,已配者尽快检查”的消费警示,引起广大学生家长对ok镜配戴的高度重视。

  2004年4月 “高尔宝”增高鞋产品因质量问题引发南京等地消费者群体性投诉事件,省消协及时行文向省政府汇报,并指导事发地消协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妥善处理了该群体投诉事件。

  2008年 “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省消协受省政府指派,担任江苏省“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处理部门,对全省患儿家庭进行赔偿金发放工作,此项工作从2008年开始至2013年结束。为我省受到伤害的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约5千余万元。

  2008年6月3日 盐城市区消费者宋某于向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市区某商场购物时,因该商场五楼自动手扶电梯出口与地面不平致使跌倒,当场休克,要求该商场全额赔偿其治疗(包括后期手术治疗)、护理、营养、误工、残疾赔偿等所有费用。在亭湖消协的主持调解下,商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17166.50元,并支付宋某人民币95000元,作为后期各种治疗费、护理、营养、误工、残疾赔偿等所有费用。

  2008年9月 沛县养殖户在“沛县永强饲料经营部”定购“雄壮牌”中华三加三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料后,发现饲料有质量问题,而经销部已是人去楼空,遂投诉至沛县消协。直至2013年2月16日,通过多部门长达四年半不懈努力,从经营者处为22户养殖户追回赔偿款100万元。

  2008年7月24日 盐城市射阳县67户农民向射阳县临海消协分会投诉,反映使用射阳县某农资产品销售点销售的10%双草醚除草剂后,造成大面积水稻秧苗枯黄、死苗等情况,要求予以赔偿。经消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67户农民20.15万元。

  2008年6月 宿迁市宿豫区17位购房户因延期交房、没有房屋合格备案手续、房屋质量有瑕疵、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经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不成,将房产公司告上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法院邀请宿豫区消协参与并先行调解,最终27.6万元的赔偿款发放到至消费者手中,配套设施也全部安装到位。

  2010年4月22日 约400名消费者群体到连云港市连云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连云港运通健身有限公司健身中心因债务和产权租赁纠纷,被债权人强行封门,导致1500多名预付费年卡会员不能开展健身运动。经过消协5个月的不懈努力,运通健身中心为近1500名健身会员全部办理了退费退卡手续,退还健身余款达60万多元。

  2010年12月 江阴市倪女士家中突发大火,房间内的空调、热水器、灶具以及部分生活物品被烧毁,财产损失严重。倪女士向江阴市消委会投诉。江阴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认定书上表明,起火原因系空调电线故障引起。经消委会调解,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3万元。

  2010年8月份至2011年4月份 启东市消协和城西分会陆续接到10多起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启东市乐天玛特超市前被一群人强行拉到欧克莱和欧丽妍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在服务结束后强制消费者刷卡消费。启东消协启动消费纠纷调解与社会调解对接程序。5月22日上午,启东警方展开突击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员28名。经审讯,查实欧丽妍美容院强迫交易93人次,涉案金额18.9万元。欧克莱美容院强迫交易42人次,涉案金额13.4万余元。启东法院审理一审宣判美容院老板杨某以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3万元,其他12名被告人分获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经营者已对大部分消费者给予了相应的赔偿。2011年8月13日,盐城市200多名业主向盐城市盐都区消协投诉,反映其购买的地下机械车位价格明显高于二期地下非机械车位政府备案价。经调解,215户业主领到公司给予的1.36万元的地下机械车位补偿款,签署了免交8年地下机械车位物管费和8年地下机械车位维修保养费协议,累计折合人民币300多万元。

  2011年3月4日 启东市消协接到20多名老年农民群众投诉,称有一伙人涉嫌进行欺骗性销售活动。启东市消协调查,因现场人数众多,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场面混乱。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消协为老年农民消费者退款25000余元。五名当事人人因涉嫌诈骗被公诉,最终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2年6月19日 省消协、南通市消协、南京市消协于就苹果手机维修存在问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苹果公司严格遵守《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消费者的手机,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的部件。7月3日,省工商局合同处与省消协联合召开了对“苹果”等电子产品授权维修商维修服务格式条款实施集中专项检查,全省共检查“苹果”等电子产品授权维修商435家,维修服务合同1066份,对11家“苹果”维修商进行了立案,处罚15件。

  2012年4月 数千辆汽车主在苏州太仓市的金华、富豪两家加油站加油后车子出现莫名其妙地熄火、排气管流棕红色的液体,还冒出阵阵青烟异常状况,引发投诉。经多部门协调,每位车主补偿3500元。

  2012年4月 常州武进数千辆汽车主在武进的城中加油站加油后,出现汽车加速无力,在修理中发现火花塞上有一层白色堆积物的状况,引发投诉。经多部门协调,加油站针对每一车辆的损坏情况,给予维修并赔偿。

  2012年11月25日 七百多辆汽车在镇江的南徐加油站加油后,行驶出现异常,有的已不能启动,引发投诉。 镇江消协积极调处,706辆车的车主均与加油站达成协议,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对损失给予赔偿。

  2012年4月14日 徐州新沂市四季阳光小区的居民前来新沂市消保委投诉称,新沂市自来水公司要求消费者先预购100吨自来水方可正常用水。经新沂市消保委调解,新沂市自来水公司停止强行预收100吨水费的侵权行为,向78户居民退还已收的16325元。4月18日,新沂市消保委向新沂市工商局发出了行政处罚建议函。新沂工商局对新沂市自来水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2年5月份 24名消费者向金坛市消协投诉,称其购房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房实测面积不符,导致消费者交纳的契税从1.5%提高到3%,消费者要求房产开发商承担相关责任。经调解,开发商赔偿24户业主违约金及房产契税补偿共计近200万元。

  2012年3月12日 连云港新浦消协浦东分会接到11位老人投诉,称某保健品营销人员推销给他们2种保健品共计人民币近20万元,但服用后一直没有效果,要求该公司退还他们货款。在消协的多次调解下,经营者把19.3326万元全部退还给这11位老人。

  2012年2月21日 靖江市16户消费者联名投诉称,他们方太橱柜商店已缴纳订金共计17.95万元订制橱柜产品,店老板卷款潜逃。经消协调解,方太总公司愿意全部履行与这22户消费者的合同,16户已交付订金的凭收据予以认可,损失由公司承担。

  2013年10月 扬州市宝应县消协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称在液化气站充气时,被气站人员告知所持有的“宝应县液化气票”已经失效,且不肯退还液化气票款。经县消协多次调解,企业将65万元通过银行汇至县消协专设的“诚信保证金”账户,确保有气票在手的消费者成功兑现。

  2013年9月24日 25名蒜农向邳州市消协反映使用“良拌微胶囊悬乳剂”农药乳剂,蒜苗出现大片的黄苗死苗现象。经邳州市消协多次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9万元。

  2013年8月 南通市港闸区消协陆续接到近百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品牌的两家4S店未随车向消费者交付汽车合格证,导致购买的汽车无法申领牌照正常上路行驶,且两家店已关门停业。经过多方努力,112份汽车合格证如数追回,交给消费者。

  2014年4月22日 消费者在南京家乐家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内的南洋迪克品牌家具柜台订购建材家具若干, 并预付定金62000元。后消费者前往南洋迪克品牌柜台提货,发现已撤柜,随后消费者联系家乐家商场要求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商场不同意,遂投诉至省消协。经多次协调无果,省消协决定终止调解,由维权律师团成员单位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沈先生的代理律师,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消费纠纷。2016年2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二审判决家乐家商场赔偿沈先生62000元。

  2014年5月3日,消费者反映其从城西西兴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烟花爆竹,燃放时发生爆炸,导致受伤。消费者投诉至盐城市亭湖区消费者协会。经亭湖消协多次调解无效,遂帮助消费者申请法律援助,支持消费者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人民币3022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合计人民币318215.2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3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5月16日 南京市鼓楼区消协和白云亭分会陆续接到60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大观天地商场内新视野琴行由于经营不善,关门停业,由于学员不能继续培训,引发群体性投诉。经过多部门共同努力,南京市鼓楼区消协最终先后为116名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约76.1万元,

  参与立法立规和理论研讨

  1988年6月23日 由省消协参与起草的《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由江苏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施行,这是江苏省第一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法规。

  1990年1月 江苏省消协在无锡召开了首届保护消费者权益理论研讨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从事消费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从事消费维权工作一线的干部参与了此次会议研讨。

  1993年9月11日 省消协在镇江市召开“生产与消费”理论研讨会,中心议题是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消费引导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等。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李学寅等参加会议。

  1994年12月6日 省消协在常州召开《市场经济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理论研讨会,主要议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消法》的疏漏及其弥补、欺诈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等。

  2001年11月 省消协邀请中消协、天津、浙江、江西、安徽等省市消协、港澳地区消委会的负责人召开“入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

  2008年3月 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了“消费与责任”论坛,中消协秘书长母建华同志到会并讲话。

  2008年8月 省消协同省洗染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了《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2011年8月 省消协联合餐饮行业协会修订了《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

  2011年9月 省消协召开海峡两岸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机制研讨会,港澳台地区消保组织以及华东五省一市的消保组织代表参会。省政府办公厅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办主任、中消协秘书长、省工商局局长等领导到会并讲话。

  2012年2月 省消协召开了关于对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座谈会。会议邀请了消费者代表、省质监局法规处、汽车仲裁委、知名品牌的汽车4S店、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厂、知名汽车机械专家、学者、律师等各方人士,征求大家对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意见。

  2012年 3月 省消协通过与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协提案办共同努力,在省“两会”期间,提出了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的建议和提案。7月省消协联合省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出台《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

  2012年12月 省消协成立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

  2013年12月 省消协举办海峡两岸四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中消协秘书长姜天波同志到会并讲话,港澳台及华东五省一市的消保组织代表交流了各地的经验和做法。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制办。省外办、省工商局等单位的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言。

  2015年 省消协参与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

  维权机制建设

  2003年前 苏州、南京、徐州、盐城、无锡等地消协先后通过设立“消费者法律援助基金”和建立“消费争议先行理赔制度”等方式解决疑难消费纠纷,并取得效果和经验。省消协在全省进行了推广。同年,连云港市消协在全省率先建立消费维权合议庭。中国消费者协会发文向全国各级消协组织推广了该市消协建立维权合议庭的经验做法。

  2005年1月 全省所有市、县(市、区)消协建立了重大投诉应急预案制度。

  2005年8月 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各级消协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正式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消费纠纷处理。

  2007年9月 制订《江苏省消协系统受理投诉中使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规范》。

  2008年3月 省消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标志着“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推广。

  2008年9月 省消协出台了《江苏省消费者组织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与披露规范》

  2012年8月 省消协召开江苏省消协组织融入社会大调解机制推进会,中消协秘书长姜天波到会致辞。会议标志着江苏省消费纠纷调处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开始全面对接。

  2012年10月 省消协组织全省各县(市、区)消协(委)针对个案投诉处理中具有代表的部分典型案例,向工商、物价、卫生、质监、药监等部门提交行政处罚建议函。全省120多个县(市、区)共发出200份行政处罚建议函,其中80多件得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式的反馈,有效的遏制了违法经营行为的蔓延。

  2013年4月 省消协正式印发《江苏省消费维权快速通道运行规范》,加强消费纠纷企业内部和解的力度。

  2013年10月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汽车消费争议专家委员会成立,借助汽车专家在专业领域方面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为全省各地消协组织提供家用汽车消费维权工作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意见

  2014年4月 省消协制定《江苏省消费者组织公开谴责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侵权经营者制度》,对于确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又无理拒绝消费者组织调解且不纠正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经营者,通过借助舆论监督曝光手段,公开谴责。

  2014年6月 省消协制定《企业客服人员自愿参与消费者协会日常调解工作指导意见》,帮助经营者增强诚信经营的自律意识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意识,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客服处理消费纠纷水平。

  异地维权协作网

  2004年2月 南京市消协与周边城市共建了“南京一小时都市圈维权投诉网”,方便消费者异地维权,加强周边合作与交流。

  2004年8月 山东省枣庄、济宁、河南商丘、安徽省淮北、宿州、江苏省连云港、宿迁、徐州等八城市消协共建了“淮海八城市消费者维权投诉网”。

  2005年3月 江浙沪三省市签署了《江浙沪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协议》,标志长三角地区维权协作网形成。

  2008年12月 无锡、苏州、常州、湖州四个环太湖城市共同发起成立“环太湖四城市消费维权协作网”。

  2010年5月 江苏省消协与香港、澳门消委会签署合作协议,苏港澳维权协作网成立,中消协领导到会致辞。

  315活动与宣传

  1986年10月1日 省消协与省工商局联合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览》,共展出444个品种,5308件实物、151起案例、241副照片,并配合录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展览到1987年4月结束,历时7个月,先后在全省11个省辖市展出,参观人员达30余万。

高德正同志在315现场接受媒体采访

  1988年3月15日 省消协组织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首次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1988年8月4日 省人大财经委、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在南京举行实施《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答记者会,新华日报等10多家新闻媒体参会报道。

  1989年3月15日 省消协组织全省各级消协组织开展以贯彻宣传《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为中心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1991年8月 省消协举办“小天鹅”杯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共选出优秀稿30余篇,并推荐至全国第四届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比,获得一二三等奖各一名的好成绩。

  1993年3月13日 省市消协在南京商厦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香港消费者委员会陈永佳先生应邀参加,并接受了电视台采访,这是省消协与境外消保组织的首次联合举行315活动。

  1994年7月 为深入宣传《消法》,省消协合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共同举办了“香雪海”杯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活动,共评出一等奖三名,二等奖六名,三等奖十一名、纪念奖四十名。

  1995年3月 在由国家司法部、工商总局、中消协联合组织的全国《消法》知识竞赛电视直播大赛中,江苏代表队荣获全国竞赛第一名,省委书记陈焕友同志在北京为江苏代表队颁奖。

  1996年3月11日 省消协在南京召开“依法护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闻记者座谈会。对1995年全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案例和1996年1月南京某购物中心销售假冒伪劣“参燕鱼翅营养食品礼盒”,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行曝光。

  1997年3月 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在全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结合“讲诚信 反欺诈”年主题开展宣传工作。“讲诚信 反欺诈”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活动的第一个全国性年主题。

  1999年 315期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投诉情况。

  省消协组织全省近10万名消费者在“为防止白色污染,少消费一个塑料袋”横幅上签名。

  2002年9月 省消协开展“肉菜粮科学消费宣传周”活动

  2004年3月 省暨南京市消协组织“现在中国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吗?”大学生电视辩论赛。

  2005年2月 省消协正式开通官方网站(www.js315.gov.cn)

  2005年10月 省消协组织开展全省百万家庭食品安全知识竞赛。

  2008年4月 省消协开始编印第一期内刊《江苏消协通讯》,后改名为《江苏消费》。

2010年3月15日 省消协首次在省政府新闻中心召开315系列新闻发布会。

  2012年5月 省消协正式开通新浪和腾讯官方微博。

  2014年3月 省消协及南京市消协联合举办315广场活动,省政府副秘书长徐国柱、省工商局局长王元慧等同志在现场接受消费者的咨询。

  2016年1月 省消协正式开通官方微信平台。

  消费教育

  1992年 省消协在盐城大丰召开全省消费教育现场会。介绍推广了大丰县在中小学、幼儿园和成人中广泛开展消费就与的经验。

  2006年 无锡市惠山区消委会与当地教育机构合作,将消费教育列入到当地中小学教学计划。这是全省首次将消费教育课程正式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中。

  2010年联合南通编辑《幼儿消费教育指导》及幼儿消费教育画册;指导盐城编印了《老年消费教育读本》。

  30年期间 全省各级消协组织建立起多种类型的消费教育学校(基地)。

各地依托中小学校广泛建立青少年消费教育基础;

依托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建立老年消费教育基地、老年消费教育宣讲团和老年消费维权志愿者服务队伍;

  依托基层工商分局、消协分会及村(居、社区)消费者投诉站(联络站)建立农民消费教育基地。

  2007年12月 全省设立消费教育学校(中心基地)466所,已初见成效。

  2010年7月 省消协联合团省委主办了“科学消费,安全为先”江苏省青少年消费安全夏令营活动,中消协秘书长杨红灿同志到场并讲话。

  2010年7月 徐州市依托本地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建立“农民工消费维权教育基地”。

  2012年7月 省消协制订了《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省级消费教育示范基地标准(试行)》。

  2013年7月 省消协授予“南京市天妃宫小学”等122家单位为省级消费教育示范基地

  2014年10月 省消协联合教育等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建设

  商品检测和服务比对

  1986年8月7日 省消协联合省卫生厅、轻工厅、工商局等部门对在宁展销的十种啤酒进行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就理化指标不合标准要求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

  1987年4月 省消协组织南京、常州、徐州、镇江、盐城、淮阴、南通七市消协联合对啤酒、奶粉等11种定型包装食品标签执行标准情况进行调查,共抽查1457个品种。调查结果表明食品包装缺项极为普遍,有的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990年6月 省消协会同省妇联、省卫生厅联合开展婴幼儿食品卫生调查活动,调查中对96个食品生产企业的186份婴幼儿食品的配方、工艺、宣传和营养卫生指标进行了调查和采样检测,就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反馈。

  1992年1月 省消协开展南京市场盐水鸭计量抽检。

  1993年3月 省消费者协会与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市场抽样检测的结果和对商品的价格、投诉情况的综合评分,联合开展了煤气灶、音响等商品的质量比较活动。

  2001年8月 省消协组织了对13个品牌的手机电池比较试验。

  2003年9月 省消协在全省联动进行蔬菜含残留农药检测比较试验。

  2008年 省消协联合省内消协组织开展月饼、面粉、蜜饯等商品的比较试验。

  2010年 省消协开展婴幼儿洗浴产品、商场空气质量比较试验。

  2011年5月 省消协在六一儿童节前夕对儿童密胺餐具进行了比较试验,联合苏州开展洗发水、洗衣粉,联合南通市对宽带网速进行了比较试验。

  2012年4月 省消协对洗化用品、蜂胶产品、燃气灶具进行了比较试验,并就盐城市消协开展的奶瓶刻度检测结果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2013年4月 省消协对童装、电热毯、家纺产品进行了比较试验。

  2015年8月 吸油烟机比较试验

  2016年1月 冲锋衣比较试验

  诚信评比与商品推荐

1996年1月9日 省消协参与省政府组织开展的“95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和江苏省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2008年10月 省消协制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管理办法》下发全省,全面规范商品的推荐工作。

  1995年7月6日 省消协在《新华日报》发布公告,在全省首次开展推荐商品活动,以强化对消费者的指导和服务,促进江苏名牌战略的实施。7月17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了省消协关于开展推荐商品活动收取活动经费的请示。9月5日 省消协对自愿申报的247家企业的271件商品进行了初审,并设计制作了推荐商品评议表和市场调查表下发各县市,征求消费者和企业对申报产品的意见,前后历时3个月。10月6日 省消协组织卫生、计量、商检等部门联合对部分推荐商品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和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12月19日 省消协召开推荐商品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推荐商品进行综合评审。12月27日 省消协召开推荐商品新闻发布会,公布176个企业的191件商品被认定为95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俞兴德、高德正、徐英锐等省领导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新华日报整版刊登了省消协推荐商品公告。

  1996年 江苏省消协与湖南省消委会联合在长沙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60件商品为江苏省消协推荐商品,扩大本省商品的知名度。湖南省人大、政府和江苏省政府派代表参加了会议。新华日报、扬子晚报和江苏省电视台进行了全程报道。

  2008年10月 省消协制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管理办法》下发全省,全面规范商品的推荐工作。

  2009年10月 制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评选办法》。

  2010年8月 省消协在全省开展“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承诺企业联盟活动

  2012年9月 省消协召开江苏省诚信承诺联盟百佳示范企业表彰大会,中消协领导、澳门消委会主席到会并授课。

  2015年8月 省消协开展“江苏省消费者喜爱的十大水晶品牌”活动

  参与市场监督与检查

  1986年6月 省商业厅、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开展对家用电器商品经销管理和售后服务工作的检查。

  1988年11月 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开展假冒伪劣商品大检查工作,集中对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的烟酒、彩电冰箱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委、省政府。

  1991年11月 省消协派员参与了省人大财经委组织的对全省执行《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的情况检查。

  1995年12月21日 省消协参与省委宣传部、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举报的“百城万店无假货”座谈会。省消协秘书长钱惠芳同志代表省消协做了专题发言。2000年 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开展“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把“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引向深入。

  2000年8月 省消协与省工商局广告处联合开展了“揭谎月“活动,揭露虚假广告的真实面目。

  2001年4月 省消协与省法制报联合开展超市食品称重比较试验,并将结果反馈给各超市。同时以省工商局消保处的名义在全省组织开展对超市销售食品的执法检查。

  2002年10月 省消协与省工商局广告处联合开展了“广告评议月”活动。

  2012年4月 省消协广泛征集各行业的霸王条款,针对其中南通消费者反映的苹果手机售后服务“霸王条款”情况,联合工商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并与中消协联动点评苹果手机售后服务“霸王条款”,在全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最终使苹果公司公开致歉并修改其格式合同。

  2015年11月 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开展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专项执法检查。

  消费调查与体察

  1986年8月17日 省消协根据消费者反映省内部分电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较多的情况,商请省轻工业厅和苏州电冰箱厂、无锡洗衣机厂、苏州电扇厂等企业负责人开展座谈活动。将消费者的意见予以反馈,并要求各有关企业制定出改进措施。会后,有关企业派出小分队赴消费者家中解决问题。

  2001年12月 省消协联合各地消协组织开展手机市场现状的专项调查,配合手机“三包”规定的执行工作。

  2003年3月 全省各地消费者协会统一行动,开展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

  2003年11月 省消协对供水、供电、供气、城市公交、出租车、公路客运、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银行、保险、医疗等13个服务行业开展服务质量调查。

  2004年2月 省消协发布江苏省城镇消费者保护状况调查报告,并报送省政府。

  2004年9月 省消协完成全省农资质量和售后服务状况调查报告,将省内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状况以及农民消费者的想法和意见整理上报省政府。

  2005年8月 由于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尚统一的售后“三包”规定,导致电动自行车的投诉量急剧增加。为此,省消协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投诉情况及“三包”状况调查活动,并将调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和有关标准制定部门。

  2006年10月 省消协开展旅游市场消费体察活动,对旅游市场中出现的宰客现象进行归纳总结。

  2007年9月 省消协在全省布置开展了针对汽车消费市场、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农资市场监管、平板电视行业规范、洗染行业服务服务状况等领域的消费调查,并且根据调查报告分别向有关部门发出建议函。

  2008年6月 省消协组织各地消协(消委)对各市旅游市场进行了交叉体察活动,并将《2008年江苏省旅游市场体察报告》反馈至省旅游局,共同维护好奥运期间江苏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2009年10月 省消协与河北等六地消协组织针对汽车安全气囊安全事故频发而国家标准缺失的现状,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建议函。

  2009年 省消协对南京地区的省暨南京市的主要公众服务热线的满意程度开展了专题调查。同时省消协开展了邮政资费专项调查工作。主要是针对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2008年邮政资费大检查后对本省邮政企业提出的整改要求,调查邮政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并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调查了邮政企业对邮政资费的执行情况。

  2010年 省消协针对“消费者损坏宾馆(饭店)物品赔偿问题”在全省各市开展了专项调查;省消协联合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对江苏电动自行车市场的购买与使用现状以及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展开专项调查。

  2011年3月14日 省消协正式开通了“江苏省消费调查平台”,“房地产中介满意度”调查作为首期调查项目在消费平台上启用。

  2015年3月 为广泛吸纳热心公益消费维权事业的消费者加入志愿者队伍,发挥志愿奉献的正能量,进一步完善我省消费维权志愿服务体系,进一步凝聚社会共治力量,全省开展消费维权志愿者联盟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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