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仲,利用其曾任房山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索取共计600万元,其中550万元用于给情人买房以及放贷赚利息。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因受贿被判11年后,李仲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索贿600万元
48岁的李仲大学专科文化,自2009年7月起任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2013年7月起任房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一审判决书认定,2009年至2011年间,李仲利用担任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北京金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出长沟镇项目开发清退补偿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0年1月,李仲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给予的50万元支票。
2009年至2012年间,李仲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长沟镇承包工程结算等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0年1月,李仲以帮助北京大河鸣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另行处理)借款为由,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某索取50万元,用于杨某购买房屋;2012年3月,李仲以借款为由,向安某索取500万元,指定将上述款项汇入杨某控制的账户,后用于放贷挣取利息。
2014年11月6日,李仲被查获归案,随身所携带的1.54万元被扣押在案。案发后,杨某和李仲的家属各自主动上交100万元和5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庭审中,李仲辩称樊某的50万元是还款。他说,其曾给樊某介绍四街村的回迁楼项目。2009年,村支书苏某告知樊某拖欠工程款,他就帮忙垫付了50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后樊某归还。而指控索取的550万元则是杨某向安某的借款。
一审查明,在案证据证明在长沟镇对金庭基公司前期开发长沟镇房地产项目的投入进行补偿事项上,李仲作为长沟镇党委书记,具有主管职权,樊某因有求于李仲才送其50万元。证人证言均证明李仲没有借款50万元给四街村,安某和杨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李仲以帮助他人借款为名向安某索取贿赂的事实。
法院认为,李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仲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在案扣押的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李仲提出上诉,后市高院维持了原判。
为情人放贷
据安某称,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他和李仲等人在长沟镇政府研究村里拆迁事宜。后在食堂聊天时,杨某提出要换套房子,李仲就问能否从他手里拆借50万元。“他嘴上说是借,实际上就是以借的名义跟我要,也没有还钱。”2012年3月,李仲以急用钱为名又拿走500万元。其汇款后查询发现,李仲提供账号系杨某姐姐所有。
杨某证言显示,其和李仲是上下级关系,自2009年起,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仲为其买房支付了50万订金,后找安某索要500万,转入其姐账户。2014年初,李仲让她将500万放贷出去,并联系好了某村委会,约定年利息是12%或13%。随后,由其姐出面,跟村委会签订了借款协议。
杨某还说,她追问过李仲和妻子离婚的事情,但对方说每次提离婚,其妻都和他闹,还说要去区委告他。杨某姐姐在证言中称,她没找安某借钱,借条是后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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