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际,昨天(3月2日)苏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苏州两级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两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据悉,反家庭暴力,始终是苏州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早在2013年6月,苏州中院就会同公安、检察、妇联等单位出台了《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集中审理多元化解近年家事纠纷保持平稳
据苏州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吴宏介绍:近年来苏州两级法院受理家事纠纷案件总体保持平稳,其中2014年、2015年分别受理婚姻家庭纠纷10225件、10448件,结案9152件、9371件。
推进家事纠纷集中化审理,是苏州法院家事审判的重点工作。目前,张家港、园区、虎丘、吴江等四家基层法院先后探索开展家事纠纷集中化审理工作,通过设立专门审判庭,实现家事纠纷集中化审理。目前受理苏州城区家事案件的姑苏区法院,结合该院审判力量的实际,以民四庭和少年庭为基础,科学配备审判人员,组建涉少、涉老、妇女权益保障三个专业审理团队。
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特点,苏州中院切实强化诉调对接,推动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促进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该院在2014年与市司法局、市妇联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入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法院化解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法院对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等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此外,常熟法院、昆山法院还尝试建立民意审判工作机制,通过民意评判协助法院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反家暴是重中之重出台《家暴告诫办法》
反家庭暴力一直是苏州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苏州早前推出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更是在全国领风气之先。
早在2013年6月,苏州中院就会同公安、检察、妇联等单位出台了《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确实行‘告诫书’制度,也就是加害人如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出具告诫书,该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家事纠纷案件的证据。”吴宏介绍说。
《反家暴法》还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值得一提的是,昆山法院于去年11月,在《反家暴法》实施前,根据法律精神,已经发出苏州大市范围内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良好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石和细胞。”吴宏表示,苏州两级法院将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作为工作出发点,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求贯穿于家事审判工作全过程,着力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
典型案例发布
家庭施暴方离婚时 丧失抚养权并赔偿
李某和沈某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儿子小李。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此期间,沈某多次报警,声称丈夫对其施暴。前年6月,双方爆发激烈争吵并动了手。沈某被李某打伤并再次报警,随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当天,李某在派出所里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打沈某。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之后,丈夫李某到法院起诉,声称和妻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他要求抚养婚生子小李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沈某到庭表示同意离婚,她向法院提交李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婚生子小李的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沈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据此判令李某赔偿沈某1.5万元,婚生子由沈某抚养。
法官点评:本案中,虽然李某否认自己存在家暴行为,但根据沈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李某对沈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致沈某受伤,另外结合李某曾因殴打沈某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应认定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李某作为过错方,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家庭暴力也是确认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考虑到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今后可能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造成影响,因此法院判决婚生子由沈某抚养。
禁止离婚当事人施暴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丁某和王小姐结婚后,多次在社会上实施寻衅滋事、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行为,结果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王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和丈夫离婚。
当庭审结束后,丁某居然带领数人打算将王小姐强行从法庭上拖走,结果被法官制止。丁某也因此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法院根据王小姐的申请,裁定在三个月内,禁止丁某威胁、骚扰、跟踪王小姐及其亲友。
法官点评:丁某在离婚诉讼中,限制王小姐的人身自由,将王小姐强行拖出法庭,并对其进行恐吓的行为,属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一方面威胁到了王小姐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为给王小姐提供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诉讼能顺利进行,对王小姐要求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裁定予以准许。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