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启动省劳模评选工作

2016年02月27日 14:49:15 |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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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我市召开2016年省、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成员会议。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总工会主席卢佩民要求评委会成员单位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严格比例、严格程序,坚持好中选优,评出“正能量”、评出“精气神”。副市长孔德平主持会议。

  据了解,今年,我市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名额共57名。评选范围包括:自2011年以来,在泰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泰州改革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江苏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江苏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确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此次评选要求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县处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各市(区)科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各市(区)凡有2名机关事业单位人选名额的,至少必须有1名事业单位人员。二是企业职工不低于名额总数的45%,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被推荐企业职工人选的55%,一线职工中要有半数班组长以下的一线工人,各类企业负责人不超过职工人选的20%。三是农民(含农民工)不低于名额总数的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人选的20%,农民工不低于农民人选的25%。

  卢佩民强调,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当地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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