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无故纵火,将别人家的小屋烧掉,海门男子葛某因犯放火罪于昨天下午被启东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葛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4年3月25日、3月26日两晚,葛某先后3次至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随机选择了经过的3户人家纵火,造成房屋、人民币等毁损价值近3000元。
令人诧异的是,26日晚葛某两次烧毁小屋的时间间隔仅为5分钟,且25、26日的前两次纵火行为烧毁的均为农家屯草小屋。法院查明,此前葛某已在海门有12次纵火行为,并于去年2月被海门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放火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
通讯员倪栋威 记者吴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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