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南京实施临时救助新政 8类情形可不予临时救助

2016年02月23日 07:24:11 | 来源:南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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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下月南京实施临时救助新政

  对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南报网讯(记者 张昊)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8类情况的家庭或个人可不予以临时救助。记者从市政府下发的《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悉,我市将对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困境个人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临时救助。《办法》于3月10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困境个人都将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救助形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对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的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低保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最低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4,最高不超过6个月。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高于低保标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之外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等费用支出超过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低保标准×家庭人数×3。医疗等费用支出虽未超过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但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等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给予2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低保标准×家庭人数×2。对于困境个人,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一般不高于低保标准。

  《办法》强调有8类情形可不予临时救助。包括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而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责能力的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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