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0日傍晚,在淀山湖新乐路黄浦江南路路口,发生了一起面包车与电瓶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从现场情况来看,当时面包车上有两名男子,一位姓冯,一位姓陈。两人均表示,事故发生时是冯某开的车。不过,从民警调取的监控视频来看,体型微胖的陈某在事故发生前五百米处,还驾驶着车辆,而冯某坐在副驾驶。事故发生后,两人并没有立即下车。过了一会,从副驾驶下来查看的已经换成了陈某。由此民警判断两人存在互换座位进行调包顶替的嫌疑。

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已构成饮酒驾驶;冯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经审查,陈某之所以让醉酒的冯某来顶包,是因为自己在2015年12月,因饮酒驾驶被上海警方查获,驾驶证仍处于暂扣状态。在这起车祸中,陈某非但自己没有逃脱责任,还害了冯某。目前,陈某因涉嫌再次饮酒驾驶、冯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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