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获通过

2016年01月22日 11:31:56 | 来源:泰州日报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将有章可循

  刚刚闭幕的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是我市2015年7月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今后,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将有章可循。

  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明确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增强立法针对性,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立法规范化、精细化,有必要首先制定《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序时进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立法法》,把握《立法法》精神;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联系,争取立法指导;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组织起草,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分九章七十条,对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法规草案的起草、提出、审议程序以及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条例》强化了人大的主导作用,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

  《条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审议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即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当提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可以安排公民旁听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当及时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按照规定,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正式公布实施。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