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共有立法正式项目3件
《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今年安排立法调研项目3件
《扬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扬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扬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立法六项基本原则
应当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应当以人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应当坚持民主立法,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应当规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昨天下午举行的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大会,审议通过了《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是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在实施地方立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它明确了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和相关程序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宏翔表示,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使我市的立法起步有章可循、有序推进,它为将来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定下规矩。
2015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准予扬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扬州成为全省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2015年11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提请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修改稿)。最终,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据了解,《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地方立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地方立法应当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地方立法应当以人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民主立法,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立法应当规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朱宏翔介绍,《条例》获得大会通过后,我市还将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经批准便会向社会公布。估计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这部地方性法规就能生效了。
据了解,今年我市共有立法正式项目3件,分别为《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和《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各立法项目涉及领域广,而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更重要的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立法工作质量要求高。今年还安排立法调研项目3件,分别为《扬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扬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和《扬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朱宏翔介绍,立法调研项目与城乡建设和管理联系紧密,有的还属于城市建设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领域。法制(工)委将联合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办法,促进调研成果由具备立法条件向立法条件基本成熟转化,为将调研项目列入明年的正式立法项目提供参考、做好准备,使立法决策建立在坚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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