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落网后向警方指认作案现场。(本报资料图片)

庭审现场。刘娟摄
2015年7月25日晚上9点多,邗沟路卜杨加油站对面的古邗沟风光带内,市公交集团驾驶员钱某被人持刀刺击颈部致死。案发4天后,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获。对于该案的发生、侦破、批捕等情况,本报曾进行连续报道。
昨天上午,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害人家属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万余元,法庭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绿化带传来呼救声,一男身亡
2015年7月25日晚上,邗江区居民阿武(化名)和妻子外出散步。当晚9点左右,两人途经邗沟路卜杨加油站对面路南的人行道时,突然听到一个男子大喊:“杀人啦!救命啊!”
这个声音是从卜杨加油站对面的古邗沟风光带内传出的。
阿武壮着胆子向风光带内的树丛走去。在一棵树下,他看到有一团白色的东西在动,惊慌不已,赶紧返回人行道。这时,陆续又有几名男子走来,阿武立即报警。
在等待民警时,现场的一名路人发现,一个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从风光带内窜出来,骑车沿着邗沟路向东跑了。
几分钟后,办案民警赶至现场。在古邗沟风光带内,民警发现一顶迷彩帽,离迷彩帽不远的河边,一名男子头南脚北,上身仰躺于水中,下身部分搭在河岸上,地面有大量血迹。
经查,死亡男子名叫钱某,殁年40岁,是市公交集团的驾驶员。案发当日,我市警方立即展开侦查,并在全市发布悬赏通告。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展开走访、排查等侦查工作,后锁定,家住广陵区的男子张某有作案嫌疑。2015年7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曲江派出所民警在张某家附近,将他抓获。
案件细节
嫌疑人弹珠曾打中被害人轿车
昨天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出庭受审。张某,1973年8月出生,在扬州某热电公司烧锅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5日晚上9点左右,张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扬州市邗江区邗沟路南侧古邗沟风光带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朝路北侧打钢珠取乐。其时,钱某从扬州市公交公司下晚班,驾驶轿车捎带其同事窦某回家。车辆从邗沟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卜扬加油站附近时,因车身发出异常巨响,钱某遂下车查看,后告知窦某汽车可能系被弹珠击中,继而离开马路沿绿化风光带搜寻。
钱某在风光带内发现张某后,即质问其有无打弹弓,张某否认并急于离开现场被钱某拦截,双方发生厮打。其间张某持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猛刺对方头颈部,扭打中双方倒地滚向河边,张某继续用刀猛刺对方致其连呼“救命”,并将其踹落水中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展开现场勘查。结果发现,案发当晚邗沟路路北公路处公交站台玻璃均有破损;经检查,钱某轿车右后门外侧有一圆形凹孔。
经法医鉴定,钱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颈部,致左颈外动脉及颈内静脉破裂后急性失血而死亡。
庭审辩论
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公诉人认为,张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和被害人厮打的过程中,使用弹簧跳刀猛刺被害人头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明知自己持锐器捅刺被害人头颈部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仍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张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其中,张某认为,自己不是猛刺钱某,而是在扭打过程中,用刀抵挡钱某的拳头,在防卫过程中导致对方受伤,因为当时天色已黑,他并没有看清刀伤了钱某哪些部位。此外,他和钱某无冤无仇,并没有杀害他的故意,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张某的律师也提出,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这一观点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公诉人表示,钱某手部并无伤口,其受伤部位主要集中在头部、面部,而部分伤口的深度为两厘米,不可能是抵挡伤或者防卫伤。
法庭上,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向张某索赔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在最后陈述时,张某向被害人的家属道歉,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希望得到他们的谅解。
因案情复杂、重大,法庭昨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更多披露
嫌疑人网上申请签证欲出逃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张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据张某交代,2015年7月25日晚上7点多,他吃过晚饭后,看了半个多小时电视,觉得无聊,就带着弹弓、钢珠和一把“跳刀”,骑摩托车外出打鸟。
当晚,张某骑至邗沟路卜杨加油站附近时,把摩托车停在路南古邗沟风光带靠人行道的地方,掏出弹弓和弹珠,选了路北一个公交站台附近的树梢作为瞄准点,打了七八次。其间,他听到一个响声。正当他准备继续打弹弓时,突然从西侧走来一名男子,问张某有没有打弹弓。张某当即否认,并掉头向摩托车走去。这时,男子从身后抓住他的右臂。很快,两人发生了争执,并动起了手。
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打红了眼,从裤子口袋掏出“跳刀”,按下按钮,刀刃弹了出来。张某持刀向男子挥舞了七八次。这时,男子上前抱住张某,两人扭打在一起,向河边滚去。其间,张某又持刀向该男子面部、颈部戳了几下。男子大声呼救,两人滚到河边时,张某把该男子踹入邗沟河。当听到男子落水的声音后,张某十分害怕,赶紧跑出来,骑摩托车逃回家。
回到家后,张某才发现,自己的迷彩帽遗落在了现场。次日,张某听弟弟说起,邗沟路附近有人被杀了,心里更加害怕,想到了逃跑。后他在淘宝网上申请了去尼泊尔的签证,并把投资在股市里的50万元取出,准备逃跑。孰料,还未等他跑,民警就找上了门。
对此供述的部分内容,张某提出异议。他称,在公安机关他并没有仔细阅读讯问笔录,并再次强调,自己只是在打斗过程中,持刀抵挡钱某的攻击,属于防卫,而非主动刺、戳。
由于张某翻供,公诉人当庭播放了张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录音录像,录像显示,张某在签名捺印前,均用了几分钟阅读讯问笔录,并向办案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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