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汽车行业这些新规你得看看

2015年12月26日 13:50:57 | 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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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一:燃油限制标准降低至6.7升/百公里

  2014年11月1日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都要达到6.9升/百公里,不达标的企业新车上市和扩产都将受到影响。

  另据进口车企中则有10家未能达标,较2013年度减少1家。其中不乏北汽集团、一汽集团等大型国有车企。

  更为迫在眉睫的第四阶段燃油限制标准即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要求车企燃油限值2015年要降低至6.9升/百公里;而到2020年要降 至5.0升/百公里。油耗目标分别为百公里6.9升、6.7升、6.4升、6升、5.5升和5升。

  可以想象下,2014年都难以达标的汽车企业,在面对2016年6.7升的平均油耗标准又将如何兑现?

  新规二:维修保养不必去4S店

  曾经,保修期内如果不在4S店保养,车辆一旦出了故障,4S店有理由拒绝车辆保修,这是在我国汽车行业内很多年的行规,这样的规定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

  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厂家和4S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权店保养为由拒绝给车辆质保,对广大车主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和车主息息相关的有两点:1、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个规定终于让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不能再绑住消费者了,消费者可以自行选 择维修保养店。2、对零配件供应商和社会维修保养机构在松绑的同时,将其规范化,除了要求非4S店也需要提供“同质配件”之外,还要逐步对车辆维修记录进 行统一存档管理,将一辆车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电子化并全行业可查。

  这个规定其实是更加透明了经销商和4S店,减少消费者被忽悠的可能性。

  新规三:车辆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国税机关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 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另外,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新能源汽车,规程还指出,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 及时予以退税。另外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 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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